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審簡附民字第85號
- 原告
- 霈方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呂慶盛
- 送達代收人
- 翁維江
- 被告
- 劉定璿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審簡字第428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劉定璿因竊盜案件,經原告霈方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 官 洪英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