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審簡字第17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違反政府採購法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4 月 12 日
  • 法官
    宋恩同

  • 當事人
    固緯電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昇庚有限公司江俊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審簡字第170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固緯電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錦章 選任辯護人 周金城律師 鄒志鴻律師 被 告 昇庚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張秀梅 選任辯護人 常子薇律師 林俊儀律師 被 告 江俊哲 選任辯護人 鄒志鴻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 偵字第16004號),嗣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 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並於民國112年11月30日所為之判 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應更正如本裁定附表所示。 理 由 一、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漏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二、查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附表所示誤載,惟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前開說明,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宋恩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書記官 林鼎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附表: 原判決誤載部分 更正後之內容 當事人欄固緯電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所載「統一編號:00000000號」等語為誤載 應更正為「統一編號:00000000號」 當事人欄昇庚有限公司所載「統一編號:00000000號」等語為誤載 應更正為「統一編號:00000000號」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審簡…」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