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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審簡字第1974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09 日

法官賴鵬年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郭長璘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緝字第1870號),被告於本院審理程序中自白犯罪(112年度審易字第1577號),經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郭長璘犯侵入住宅竊盜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增列「被告郭長璘於本院審理程序之自白(見審易字卷第32頁)」之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法律適用: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之侵入住宅竊盜罪。

㈡量刑審酌: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以正當方式獲取財物,竟侵入住宅竊取他人財物,實應非難,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竊得財物業經被害人領回等情,兼衡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述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未婚、現從事裝潢及網拍工作、月收入約新臺幣3萬至4萬元、須負擔房租及扶養母親等生活狀況(見審易字卷第33頁),暨其犯罪手段、動機、目的、本案遭竊財物價值高低及被告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不予沒收之說明:被告竊得之財物雖為其犯罪所得,既已發還,自無庸宣告沒收或追徵。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依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59點,判決書據上論結部分,得僅引用應適用之程序法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游明慧提起公訴,檢察官王正皓到庭執行職務。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犯前條第1項、第2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

二、毀越門窗、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

六、在車站、港埠、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內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9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賴鵬年

          書記官 林意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9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2年度偵緝字第1870號
  被   告 郭長璘 男 44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0巷00弄0號
                        居臺北市○○區○○路00號7樓A2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
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郭長璘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加重竊盜之犯意,於民
    國102年8月1日23時32分許,見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
    1樓餐廳並未管控人員進出,遂侵入上址4樓住宅之樓梯間,
    徒手竊取蔡仁傑所有而停放於該處之自行車1部,得手後即
    騎乘該自行車離去。嗣因蔡仁傑返家後察覺該車失竊,報警
    處理,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及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與待證事項
編號 證  據  名  稱 待  證  事  實 1 被告郭長璘於偵查中之供述  坦承上揭全部犯罪事實。 2 被害人蔡仁傑於警詢時之指證   證明被害人蔡仁傑之自行車於案發前原係停放在上址住處公寓之4樓樓梯間,嗣遭他人所竊取之事實。 3 監視錄影畫面拷貝光碟及翻拍照片、採證照片及被告所傳送之手機訊息翻拍照片 證明被告郭長璘於案發時侵入被害人住處4樓之樓梯間,徒手竊取被害人所有自行車1部之事實。 
二、核被告郭長璘所為,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侵入住宅
    竊盜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6   日
             檢 察 官  游 明 慧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8   日
               書 記 官  黃 尹 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審簡字第1974號於民國 112 年 11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