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審訴字第1012號
112年度審訴字第1106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廖朝朋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4724、16678號),經本院合議庭裁定改簡式審判程序,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廖朝朋因詐欺等案件,前於民國112年6月30日辯論終結,原定於112年7月28日宣判,茲因檢察官另案追加起訴,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而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爰裁定命再開辯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