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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審附民字第1296號

因傷害案附帶民訴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6 月 14 日

法官程克琳王星富倪霈棻

原告
游翔崴
訴訟代理人
陳怡榮律師
被告
鄭賜輝
被告
唐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王君原
被告
元銓有限公司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楊智豪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審訴字第890號傷害刑事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程克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4 日

法 官 王星富

法 官 倪霈棻

書記官 蔡旻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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