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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審附民字第1954號

因妨害名譽案附帶民訴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9 月 28 日

法官宋恩同

原告
莊紹群
原告
蔡巧如
被告
何皇昇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本院112年度審易字第573號),經原告附帶民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莊紹群、蔡巧如之訴及其等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原告所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何皇昇妨害名譽刑事案件(本院112年度審易字第573號),經原告莊紹群、蔡巧如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然上開刑事案件業經本院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有該無罪判決書在卷可稽,依據首揭說明,原告莊紹群、蔡巧如之訴即應判決駁回,其等假執行之聲請,已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宋恩同

書記官 林鼎嵐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審附民字第1954號於民國 112 年 09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因妨害名譽案附帶民訴,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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