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易字第881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榮華富貴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兼被告
- 張芳榮
- 共同選任辯護人
- 鍾凱勳律師
- 共同選任辯護人
- 黃宏仁律師
- 被告
- 高富彥
- 被告
- 孟繁敏
- 被告
- 凱岑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蔡娟娟
上列被告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51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榮華富貴室內裝修有限公司、張芳榮、高富彥、孟繁敏、凱岑室內裝修有限公司因違反政府採購法等案件,經
日辯論終結,原定於同年8月23日宣判。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事項,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裁定命再開辯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