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智重訴字第2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馮婉容
- 選任辯護人
- 廖晏崧律師
黃品喆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營業秘密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29755、3602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馮婉容係生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址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10樓,下稱告訴人公司)臨床管理處前專案經理,負責臨床試驗專案管理、臨床專案保險管理、臨床試驗安全性通報管理及告訴人公司用於對抗新冠肺炎病毒與小分子抗癌新藥Silmitasertib(下稱「CX-4945」)及Pidnarulex(下稱「CX-5461」)之進度控管、安全性等研發資料管理等業務。其明知依其與告訴人公司簽署之「員工聘僱契約書」、「離職申請單」及「離職移交會辦單」及告訴人公司「資訊安全規則」、「電子郵件作業管理辦法」等規定,不得將營業秘密相關資料攜出告訴人公司,且「CX-4945」及「CX-5461」新藥之研發與技術資訊、開發進程、人體臨床試驗審查進度、臨床試驗情形及保單内容,及告訴人公司與外國官方機構、國際醫療研究組織及知名藥廠間討論新藥研發及臨床試驗相關事宜等,均非一般同業所能知悉、具合理保護措施且有龐大市場價值,是被告對於該等營業祕密均負有保密之義務,不得對外洩漏,於任職期間未經許可不得擅自以任何方式重製,離職時應交還所有機密資料及相關附件,竟因不滿遭告訴人公司資遣,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及損害告訴人公司之利益,於離職前之如附表「時間」欄所示時間,在未經告訴人公司授權下,分次將告訴人公司所有如附表「附件檔案名稱」欄所示關於研發「CX-4945」與「CX-5461」新藥之營業秘密資料,透過告訴人公司配發之公務電子信箱,以夾帶電子檔方式重製並寄發至被告所使用之「winifre0000000oo.com.hk」香港YAHOO電子信箱保存,以此方式重製而取得告訴人公司之營業秘密資料,惟如附表編號2「附件檔案名稱」欄所示錄音檔,因檔案過大,遭告訴人公司電子郵件系統自動攔裁而未果,因認被告涉犯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1第1項第1款之擅自重製或其他不正方法而取得營業秘密,及同條第2款之未經授權或逾越授權範圍而重製營業秘密等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1第1項第1款及同條第2款之罪嫌,依照同法第13條之3第1項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公司於本案言詞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對被告之告訴,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狀(見本院智重訴字卷第63頁)存卷可參,揆諸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黃傅偉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時間 郵件主旨 附件檔案名稱 1 109年5月12日下午3時32分許 「FW:PMCC & Senhwa Discussion(Solid tumor studies)」 「Pfizer.pdf」 2 109年5月14日上午11時45分許 「FW:MM clinical」 「US01.16.MP3」 3 109年5月14日下午2時24分許 「FW:insurance certificate」 「CX-4945-07.pdf」、「IND.231.pdf」、「PBTC-053.pdf」、「S4-13-001.pdf」 4 109年5月14日下午2時53分許 「2019 renew」 「保單.pdf」、「CMF01C用印申請書doc.docx」、「CMF02A標準簽-富邦保險00000000.docx」、「CRF01C請款單.doc」、「保單.pdf」、「生華_臨床試驗明細2019WF.xlsx」、「生華LS保單highlighted.pdf.」、「生華LS報價」等16個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