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智重附民字第3號
- 原告
- 吉馬唱片錄音帶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春祥
- 訴訟代理人
- 易定芳律師
- 被告
- 亞姆娛樂行銷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李裕國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劉亞杰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112年度智易字第46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被訴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業經本院以112年度智易字第46號判決公訴不受理在案,爰依前揭規定,依法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訴既經駁回,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