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2236號
- 聲請人
- 即被告
- 迪廣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即被告
- 聲請人即
- 被告兼法定代理人
- 練台生
- 上開被告共同
- 選任辯護人 高奕驤律師
陳立涵律師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11月20日所為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項第二至三行、「理由欄一」
第一行、「理由欄三㈠」第八行所載「上午」等文字,均應更正為「下午」。
理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20日所為之112年度聲字第2236號刑事裁定(下稱原裁定)原本及其正本,因聲請人聲請者為112年10月4日下午關於證人班坤部分之開庭錄音光碟,故原裁定主文第1項第2至3行、「理由欄一」第1行以及「理由欄三㈠」第8行等3處「上午」之文字即均屬顯然誤載,惟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爰依上述說明,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