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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2236號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29 日

法官鄧鈞豪趙德韻林記弘

聲請人
即被告
迪廣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即被告
聲請人即
被告兼法定代理人
練台生
上開被告共同
選任辯護人 高奕驤律師

陳立涵律師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11月20日所為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項第二至三行、「理由欄一」

第一行、「理由欄三㈠」第八行所載「上午」等文字,均應更正為「下午」。

理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20日所為之112年度聲字第2236號刑事裁定(下稱原裁定)原本及其正本,因聲請人聲請者為112年10月4日下午關於證人班坤部分之開庭錄音光碟,故原裁定主文第1項第2至3行、「理由欄一」第1行以及「理由欄三㈠」第8行等3處「上午」之文字即均屬顯然誤載,惟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爰依上述說明,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鄧鈞豪

          法 官 趙德韻

法 官 林記弘

書記官 洪婉菁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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