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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自字第64號

妨害名譽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4 月 25 日

法官許柏彥

聲請人
即被告
鄭文彥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聲請移轉管轄,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刑事聲請移轉管轄狀」所載。

二、按聲請移轉管轄,以有刑事訴訟法第10條所定因法律或事實不能行使審判權,或因特別情形恐審判影響公安或難期公平者為限,又移轉管轄由當事人聲請者,應以書狀敘述理由向該管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10條第1項、第11條分別定有明文;此處所謂該管法院,係指有管轄權法院之直接上級法院而言(最高法院34年聲字第11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經查,聲請人即被告鄭文彥固以本案由本院管轄有失公平為由,聲請將本案移轉管轄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審理,惟依前揭法條及說明,聲請人聲請移轉管轄,應向本院之直接上級法院即臺灣高等法院聲請,是其向本院聲請移轉管轄,於法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柏彥

書記官 許雅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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