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重附民字第107號
- 原告
- 戴利玲
- 被告
- 透明實業有限公司
- 被告
- 中投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兼代表人
- 林志龍
- 被告
- 毓翎行銷有限公司
- 兼代表人
- 吳育菱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4號違反銀行法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被訴違反銀行法案件,業經本院以112年度金訴字第4號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是原告之訴,依照上開法律規定,自應予以判決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本院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爰併予駁回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