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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重附民字第16號

因業務侵占附帶民訴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28 日

法官劉慧芬彭慶文何孟璁

原告
登信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宗憲
訴訟代理人
周威良律師
訴訟代理人
蔡政憲律師
被告
曾忠信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金重易字第2號背信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除被告曾忠信被訴涉犯如附表B所示業務侵占部分,業經本院以111年度金重易字第2號判決諭知不另為無罪(即起訴書附表1編號1、2、3、附表2編號1、5、8、10、11、13、14、15、16、17、18部分),而另以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駁回之外,其餘部分(即附表A部分)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附表A、被告曾忠信背信部分之登信公司交易明細附表B、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之登信公司交易明細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慧芬

法 官 彭慶文

法 官 何孟璁

書記官 高心羽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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