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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重附民字第74號

因違反證券交易法附帶民訴等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江俊彥許芳瑜楊世賢

原告
雲嘉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前名稱:和進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國訓
訴訟代理人
張太祥律師
參加人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法定代理人
陳彥良
訴訟代理人
李育儒律師
訴訟代理人
鍾宇律師
被告
龔俊仁

陳盈全

曾明煇(原名曾凱豐)

黃泰焜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0號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陳國訓為原告雲嘉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並承受訴訟。

理由

一、查參加人之法定代理人原為張心悌,嗣變更為陳彥良,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115年6月6日金管證交字第1150137800函可考,並經陳彥良具狀聲明承受訴訟,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合先敘明。

二、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及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前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491條第5款規定,於附帶民事訴訟準用之。

三、經查,原告之法定代理人原為張瑞麟,嗣變更為陳國訓,有臺北市政府113年8月6日函、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原告之變更登記表、董事會議事錄等可考,惟陳國訓迄未聲明承受訴訟,則依上開說明,爰由本院依職權以裁定命其承受訴訟。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江俊彥

                   法 官 許芳瑜

                   法 官 楊世賢

                   書記官 郝彥儒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附民字第74號於民國 115 年 07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因違反證券交易法附帶民訴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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