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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金重訴字第42號

銀行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07 日

法官江俊彥林彥成許芳瑜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公訴人
參 與 人
即第三人
川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張淑芬
第三人
川晟投資有限公司
代表人
張淑芬
第三人
立眾行深有限公司
代表人
黃繼億
第三人
廖寅恩
法定代理人
廖婉聿
第三人
廖舶愷
第三人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賴昭銑
第三人
潘志亮
第三人
楊筑寧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0樓、0樓、0樓、0樓之0、0樓之0

上列第三人即參與人因被告曾耀鋒等人違反銀行法等案件(本院112年度金重訴字第42號),裁定如下:

主文

川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川晟投資有限公司、立眾行深有限公司、廖寅恩、廖舶愷、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潘志亮、楊筑寧均應參與本案沒收程序。

理由

一、財產可能被沒收之第三人得於本案最後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向該管法院聲請參與沒收程序;第三人未為聲請,法院認有必要時,應依職權裁定命該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2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曾耀鋒等人違反銀行法等案件(案列112年度金重訴字第42號,下稱本案),起訴書及112年度蒞字第16317號補充理由書業已指明犯罪所得包括川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川晟投資有限公司、立眾行深有限公司、廖寅恩、廖舶愷、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潘志亮、楊筑寧名下之財產(如附件1所列),另起訴意旨認被告潘志亮名下之不動產有部分屬於其他被告之犯罪所得,為保障可能被沒收財產之上開第三人程序主體地位,使其等有參與本案程序之權利及尋求救濟之機會,爰依職權裁定命川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川晟投資有限公司、立眾行深有限公司、廖寅恩、廖舶愷、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潘志亮、楊筑寧參與本案沒收程序。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7規定,本案已定於如附件2之時間、地點進行審理程序。上開第三人參與本案後,如經合法傳喚或通知而不到庭,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7規定,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2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7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江俊彥

                   法 官 林彥成

                   法 官 許芳瑜

           書記官 呂欣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8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1:
 ⒈川晟投資有限公司之新光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存
    款新台幣(下同)47,759元。
  ⒉川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新光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內存款25,565元、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存款260,201
    元。
  ⒊川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名下坐落桃園市中壢區成功段第27、5
    62、664、668、672、740、742-1、746、746-3、747、748
    、749、751、756、759號地號之15筆土地、門牌號碼桃園市
    ○○區○○里○○街00號地下底一層之房屋、廠牌TOYOTA、車牌號
    碼000-0000之汽車。
  ⒋川晟投資有限公司持有之臺灣金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川晟
    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瑪旺幹細胞醫學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金隆礦業股份有限公司、馥康生醫股份有限公司、彩羿科
    技有限公司、金便利租車有限公司、川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妙真堂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高峰智富學苑有限公
    司、川晟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京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躍動
    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星耀室内裝修有限公司之股票。
  ⒌立眾行深有限公司名下廠牌 Mercedes-Benz、車牌號碼000-0
    000之汽車。
  ⒍廖寅恩持有之川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
  ⒎廖舶愷持有之川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
  ⒏川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信託登記予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司之桃園市○○區○○路000號20樓(即桃園市○○區○○段0000○號
    、權利範圍1分之1)、桃園市○○區○○段0000 ○號房屋(含編
    號18號車位、權利範圍100000分之342)、桃園市○○區○○段0
    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00000分之368)、桃園市○○區○○
    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00000分之368)、桃園市○○區○○
    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00000分之368)、桃園市○○區○○
    段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00000分之368)。
 ⒐潘志亮名下坐落桃園市○○區○○○街000號3樓(權利範圍1分之1
    )之房屋、桃園市○○區○○段000號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0000
    0分之581)、桃園市○○區○○段00000號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
    00000分之581)、苗栗縣○○鎮○○○段000號地號土地(權利範
    圍1分之1)、苗栗縣○○鎮○○○段0號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分
    之1)、苗栗縣○○鎮○○○段000號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分之1
    )、苗栗縣○○鎮○○○段000號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分之1)。
 ⒑楊筑甯名下坐落新竹市○區○○段000號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分
    之1)、楊筑甯名下坐落新竹市○區○○○街00號建物(權利範
    圍1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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