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5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附民字第1084號

因業務侵占附帶民訴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9 月 20 日

法官李佳靜謝昀芳郭子彰

原告
饒河眼鏡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榮宏
訴訟代理人
張義群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立律師
被告
黃俊翔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112年度易字第65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主張,均引用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主張,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四、經查,本案被告黃俊翔被訴業務侵占案件,業經本院以112年度易字第656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而原告復未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揆諸前開說明,自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李佳靜

                  法 官 謝昀芳

                  法 官 郭子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珊慧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