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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11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因銀行法附帶民訴等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8 月 01 日
  • 法官
    江俊彥林彥成許芳瑜
  • 法定代理人
    曾明祥

  • 當事人
    雷賀凱臺灣金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曾耀鋒張淑芬顏妙真潘志亮黃繼億陳正傑陳宥里李耀吉潘坤璜詹皇楷李寶玉李凱諠(原名:李意如)鄭玉卿呂明芬陳君如李毓萱王芊云呂漢龍陳侑徽陳振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1174號 原 告 雷賀凱 被 告 臺灣金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兼 法定代理人 曾明祥 被 告 曾耀鋒 張淑芬 (現於法務部○○○○○○○○○○羈押 中) 顏妙真 潘志亮 黃繼億 陳正傑 陳宥里 李耀吉 潘坤璜 詹皇楷 李寶玉 李凱諠 (原名李意如) 鄭玉卿 呂明芬 陳君如 李毓萱 王芊云 呂漢龍 陳侑徽 陳振坤 上列被告等因112年度金重訴字第42號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江俊彥 法 官 林彥成 法 官 許芳瑜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呂欣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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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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