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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1522號

因誣告附帶民訴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鄧鈞豪趙德韻林記弘

附民原告 李佳音

送達代收人
鄭文筑

附民被告 雷靖遠

上列被告因誣告案件(本院112年度自字第7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自訴案件經裁定駁回自訴者,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並準用前三項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第4項定有明文。

四、查被告被訴誣告犯行,經本院以112年度自字第79號刑事裁定諭知駁回自訴在案,依前揭法條規定,就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第503條第1項前段、第4項,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本裁定如不服非對刑事裁定抗告時不得抗告,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鄧鈞豪

          法 官 趙德韻

          法 官 林記弘

書記官 洪婉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1522號於民國 113 年 07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因誣告附帶民訴,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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