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1522號
附民原告 李佳音
- 送達代收人
- 鄭文筑
附民被告 雷靖遠
上列被告因誣告案件(本院112年度自字第7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自訴案件經裁定駁回自訴者,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並準用前三項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第4項定有明文。
四、查被告被訴誣告犯行,經本院以112年度自字第79號刑事裁定諭知駁回自訴在案,依前揭法條規定,就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第503條第1項前段、第4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