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3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17號

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2 月 26 日

法官唐玥魏小嵐邱于真

原告
謝怡雯
被告
陳舉仁
被告
大象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謝英美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交簡上字第101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唐 玥

法 官 魏小嵐

法 官 邱于真

書記官 林素霜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6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交簡…」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