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30 日
- 法官唐玥、邱于真、魏小嵐
- 原告楊曉名
- 被告彭子恩、曼巴租賃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19號 原 告 楊曉名 被 告 彭子恩 曼巴租賃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地下0層之00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陳國勇 址同上 上列被告因112年度交簡上字第70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唐 玥 法 官 邱于真 法 官 魏小嵐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雅涵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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