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交簡附民字第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9 月 13 日
- 當事人楊淄鈞、黃士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簡附民字第50號 原 告 楊淄鈞 訴訟代理人 宋易軒律師 被 告 黃士承 元家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顏元博 訴訟代理人 戴嘉志律師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交簡字第446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3 日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唐 玥 法 官 魏小嵐 法 官 邱于真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素霜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