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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附民字第2號

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1 月 18 日

法官解怡蕙楊世賢許凱傑

原告
楊銘
被告
蔡岳都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等案件(111年度交易字第19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8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解怡蕙

法 官 楊世賢

法 官 許凱傑

書記官 許翠燕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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