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附民字第9號
- 原告
- 王 珩
- 被告
- 韓伯軒
- 被告
- 天福行磁磚有限公司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黃富章
上列被告韓伯軒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2年度交易字第1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 官 曾名阜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交附民字第9號
上列被告韓伯軒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2年度交易字第1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 官 曾名阜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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