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交附民字第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4 月 18 日
- 法官曾名阜、林柔孜、黃瑞成
- 法定代理人黃富章
- 原告王珩
- 被告韓伯軒、天福行磁磚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附民字第9號 原 告 王 珩 被 告 韓伯軒 天福行磁磚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黃富章 上列被告韓伯軒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2年度交易字第16號) ,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8 日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 官 曾名阜 法 官 林柔孜 法 官 黃瑞成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佩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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