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原金訴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證券交易法等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27 日
  • 法官
    吳承學趙耘寧林柔孜

  • 當事人
    徐兆正廖健傑王緒晨白岱樺林弋淞潘浩森王鈞豪王宇燦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原金訴字第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徐兆正 選任辯護人 鄒孟昇律師 被 告 廖健傑 義務辯護人 丁偉揚律師 被 告 王緒晨 選任辯護人 林宏都律師 被 告 白岱樺 選任辯護人 林鈺恩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林弋淞 義務辯護人 蔣美龍律師 被 告 潘浩森 選任辯護人 姜智揚律師 蕭郁寬律師 吳哲毅律師 被 告 王鈞豪 王宇燦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楊忠憲律師 潘洛謙律師 被 告 張立翰 選任辯護人 李柏杉律師 被 告 呂錦霖 選任辯護人 李晉銘律師 被 告 翁瑋傑 義務辯護人 謝孟馨律師 被 告 翁瑋臣 義務辯護人 陳宗奇律師 被 告 楊芳瑜 義務辯護人 邱怡瑄律師 被 告 黃博祺 義務辯護人 吳文華律師 被 告 王雨雯 義務辯護人 黃鈵淳律師 被 告 蘇士峰 選任辯護人 陳坤地律師 林春長律師 第 三 人 即 參與人 展鋐電訊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曉琪 上列被告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 度偵字第24893、25063、25064、33117、33152號、111年度偵字第1372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徐兆正、廖健傑、王緒晨、白岱樺、林弋淞、潘浩森、王鈞豪、王宇燦、張立翰、呂錦霖、翁瑋傑、翁瑋臣、楊芳瑜、黃博祺、王雨雯、蘇士峰各犯如附表甲各編號「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甲各編號「主文」欄所示之主刑及沒收。 二、扣案如附表乙所示之物均沒收。 三、未扣案之參與人展鋐電訊有限公司因犯罪行為人為他人實施違法行為所取得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柒萬元,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 實 一、徐兆正、廖健傑、王緒晨、白岱樺、林弋淞、潘浩森、王宇燦、王鈞豪、呂錦霖、翁瑋傑、翁瑋臣、張立翰、楊芳瑜、王雨雯、黃博祺等人均無合法為有價證券之承銷、買賣、行紀、居間資格,亦均非任職合法為上開證券業務公司之人。蘇士峰係展鋐電訊有限公司(址設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21樓之7,下稱展鋐公司,登記負責人為蘇士峰之配偶林曉琪)之實際負責人,展鋐公司在臺中市○○區○○路0段00號6樓設有ZH行銷平臺(IP位址:61.221.52.180,為展鋐公司所申請)之話務系統,提供自動、隨機撥號功能,使其客戶得透過此系統隨機接洽不特定人進行行銷。 二、徐兆正與販售未上市神匠創意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神匠公司)股票之地下盤商集團(下稱「上手」集團,成員包含真實姓名、年籍資料均不詳之「阿BAN」)合作,先於民國110年4月27日以翁瑋傑名義,承租臺北市○○區○○街0段000號2樓之 房屋,以該處為據點購置辦公設備、行動電話及電腦,並裝設電話、話務及網路系統成立機房(下稱本案機房),再直接或間接招攬人員在此撥打電話向不特定人行銷、出售神匠公司股票,為本案機房之出資者及實際負責人;「上手」集團則持有神匠公司股票,並製作載有神匠公司不實業績資訊之投資評估報告書(下稱本案投資報告書),以及誇大包裝、宣傳,勸誘民眾投入資金、購買股票之「教戰手則」,復持有眾多人頭帳戶,供收受詐得股款時作為資金查緝斷點、藉此保有犯罪所得。本案機房運作方式如下: ㈠徐兆正於110年5月3日,透過「阿BAN」介紹,與「阿BAN」合 作10多年之蘇士峰電話聯繫,向蘇士峰購買IP話機及委請蘇士峰在本案機房內裝設自動撥號之專屬發話系統(即陌生開 發系統,下稱A Call、話務系統),以利對外撥打電話向不 特定人行銷、出售神匠公司股票。蘇士峰知悉徐兆正係長期從事股票行銷「阿BAN」之「同業」,在本案機房裝設話務 系統之目的在於對外隨機撥號、向不特定人行銷股票買賣事宜,亦清楚上開股票買賣將涉及不法、詐偽事宜,可能隨時遭檢警查獲、跟追並遭移送,卻仍基於幫助非法經營證券業務、詐偽買賣有價證券之犯意,為徐兆正提供眾多建議,更自110年5月7日起至本案遭查獲之110年9月1日止,在本案機房架設可連結至ZH行銷平臺之話務系統,供本案機房A Call人員(下稱A人員)利用ZH行銷平臺之隨機撥號功能,對外 以電話接洽不特定人,套取投資意願、資力、個人資料等資訊,並寄送本案投資報告書提供神匠公司股票之虛偽資訊,進而改由B Call人員(下稱B人員),以行動電話配合通訊 軟體LINE,依照教戰手則鼓吹投資人購買神匠公司股票。若該不特定人以A人員顯示號碼回撥,將僅聽到忙線中,而不 會獲悉係空號,足使該不特定人誤信來電係有源可查之電話,而不易生警覺,且因系統係架設在展鋐公司申請之IP位置,不會顯示與本案機房有關,亦足達到使本案機房向不特定人施用詐術時之檢警查緝斷點,是蘇士峰以此方式對徐兆正、本案機房成員非法經營證券業務、詐偽買賣有價證券之行為施以助力。 ㈡徐兆正另自110年5月間僱用王緒晨擔任本案機房之現場管理人,主要負責管理A、B人員,並偶兼任B人員,王緒晨工作 內容包含人員面試、教育訓練、實際工作指導,並監督A、B人員之打卡、人員每日應發話數量、製作並提供B人員虛偽 名片檔、參與整理徐兆正自「上手」集團取得之教戰手則,並教授A、B人員本案系統之使用,且於B人員在LINE群組向 受話人施用詐術時,於群組內幫腔喊話。待本案機房建置完成後,徐兆正、王緒晨先後輾轉招募廖健傑、林弋淞、白岱樺、潘浩森、王宇燦、王鈞豪、呂錦霖、翁瑋傑、翁瑋臣、張立翰、楊芳瑜、王雨雯、黃博祺(下合稱徐兆正等15人)加入,分別於附表一所示時間,擔任附表一所示角色、工作,而依其等之社會生活經驗及智識,均知悉本案機房所在地並無證券公司之招牌、合法營業牌照,且其等對外撥打電話時,須依徐兆正、王緒晨指示,以不實之投資公司名稱、假名、甚至假職位向不特定投資人自我介紹,同一人更可能扮演不同角色,復在對於神匠公司實際營業情形毫不瞭解之情形下,依教戰手則內容誇大包裝、宣傳神匠公司之業績、即將興櫃、未來營運獲利可期等內容,明顯係非法經營證券業務,並以詐偽內容吸引投資人購買神匠公司股票一事,卻仍為賺取報酬,共同基於非法經營證券業務、詐偽買賣有價證券之犯意聯絡,先由A、B成員以A Call之隨機撥號功能接洽不特定人,謊稱係「股市聯合資訊中心」,有一檔標的為神匠公司股票,該公司係特斯拉、鴻海車用晶片之上游廠、即將興櫃,可提供免費投資評估書參考,以套取有意願、潛在投資人之姓名、地址、身分證字號與願意收件之時間等個人資訊後,寄發本案投資報告書,再由B人員謊稱係「力世創 業投資顧問有限公司」或「力世投資顧問有限公司」(均與真實存在之力世創業投資有限公司【下稱真力世公司】名稱極其相似,下均稱偽力世公司)人員或襄理,致電上開潛在投資人,以虛假姓名、身分(以虛假名片檔,提供真力世公司之地址與統一編號,謊稱該公司經合法登記,可至經濟部商業司官網查詢,使受話者信賴係合法、公開承銷商提供之股票資訊)、神匠公司虛偽不實資訊(謊稱神匠公司產業現況與未來展望、客戶或協力廠商均為有名企業;確定於111 年第1季興櫃掛牌,大股東將手上15%股權釋放要找500位自 然人股東;每股盈餘高達新臺幣(下同)15元、20元、22元)等內容。徐兆正、王緒晨為使B人員取信潛在投資人,並 共同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偽刻永豐商業銀行【下稱永豐商銀】城中分行橢圓戳章與「林俊良」便章,蓋於所偽造、載有不實身分證統一編號、假名等虛偽資訊於代徵人欄位上之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10年度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 繳款書【下稱偽造證交稅繳款書】,足生損害於永豐商銀、「林俊良」與財政部北區國稅局,並轉為照片電子檔傳送給B人員,備用傳送給潛在投資人而行使,作為證明B人員自身亦有購買神匠公司股票之取信手法)、偽造神匠公司股票抽籤名單(謊稱已購買之投資人中籤,使投資人誤信係幸運獲取認購搶手股票之難得權利,而再次購買股票)等詐術,均使潛在投資人陷於錯誤,認神匠公司未來營運及獲利可期、股票確具可觀投資價值,而向徐兆正等15人購買神匠公司股票。待投資人允諾以高價購買神匠公司股票後,B人員即向 投資人索取身分證照片檔,彙整相關資訊給王緒晨,由王緒晨回報徐兆正,徐兆正回傳「上手」集團之「阿BAN」,取 得應匯款之人頭帳戶資訊,再由該集團成員負責交割股票、繳納證券交易稅(下稱證交稅),並通報股務機構即永豐金證券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永豐證券)而完成過戶後,將相關證交稅稅單、實體股票拍照傳回徐兆正轉傳B人員,B人員再轉該等資訊給投資人,徐兆正則會與「上手」集團人員面交取得應分配之股款、股票、證交稅稅單後,再將股票、證交稅稅單寄發對應之投資人。本案機房因此對外詐偽買賣有價證券之總額至少達1074萬5000元(投資人購買時間、張數、接洽之B人員、匯款細節等均詳附表二、三所示)。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一、本判決下述所引用被告徐兆正等15人、蘇士峰(下分稱姓名,合稱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檢察官、引用證詞部分之各該被告及辯護人均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作成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情形,而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均有證據能力。 二、本判決其餘認定犯罪事實之非供述證據,與本案待證事實間均具關聯性,且無證據足認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規定之反面解釋,亦均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㈠徐兆正等15人部分: 上揭事實,業據徐兆正等15人於本院審理中均坦承不諱(原金訴卷四第154-155頁),核與彼此間之證述(見附表一「 供述證據」欄),本案投資人關於其等投資經過之證述(見附表二、三「供述證據」欄)均大致相符,並有投資人與本案機房聯繫時之對話紀錄、匯款證明、神匠公司股票、證交稅繳款書(見附表二、三「非供述證據」欄)、偽力世公司之偽造名片(見附表一「非供述證據」欄)、教戰手則(偵33117卷一第159-203頁)、宣傳文宣(偵33117卷三第353-388頁)、認股流程說明資料(偵33117卷一第225頁)、徐兆正與「上手」集團間、與蘇士峰間之對話紀錄(偵33117卷 一第115-116頁、卷二第433-438頁)、徐兆正與王緒晨間之對話紀錄(偵24893卷第81-110頁,偵33117卷一第251-263 頁)、偽力世公司「一路發發發發發群組」群組之成員畫面、對話紀錄(偵33117卷一第83-97、293-307頁)、開發客 戶名單(偵33117卷一第205-223頁)、ZH行銷平臺操作電腦畫面、通話紀錄(偵33152卷一第359-360頁,偵13728卷第306頁)、本案機房之租賃契約(偵33117卷三第561-573頁)在卷可證,暨有偽刻永豐證券印章、偽刻林俊良印章、偽造之證交稅繳款書、偽造神匠公司股票之抽籤名單、本案投資評估報告書、租賃契約、代刻投資人印章等物扣案可憑,足認徐兆正等15人前揭任意性自白均與事實相符,堪可採信。㈡蘇士峰部分: 1.訊據蘇士峰固不否認徐兆正有與其聯繫,其有出售IP話機給徐兆正,並在本案機房內裝設話務系統,以利徐兆正對外撥打電話向不特定人行銷股票之事實,然矢口否認有何幫助非法經營證券業務、詐偽買賣有價證券之犯行,辯護人並為其辯稱:徐兆正並未與蘇士峰見過面,其於警詢中所稱蘇士峰知悉其在做詐欺機房僅係個人猜測,不足以作為對蘇士峰不利之證據,實際上蘇士峰未據徐兆正告知,亦未因不法風險而收取超額費用,足認蘇士峰對於徐兆正以推銷不實未上市股票而詐騙之犯行毫不知情云云。 2.本院判斷之理由: ⑴關於徐兆正委請蘇士峰在本案機房架設話務系統之原因,業據蘇士峰自承:徐兆正先打手機給我,後來我們加LINE聯繫,他們要電話call客使用,要賣股票,但當時未說要賣哪一種股票,只說是轉介同業賣股票。裝設完成後,我有去聽徐兆正公司的錄音紀錄,內容大致是你好我是股票投資中心,目前有一檔股票想要寄送資料給你,這是免費的等語(偵33152卷二第56頁)。且徐兆正係「阿BAN」介紹後與蘇士峰聯繫,自稱與「阿BAN」係同業(原金訴卷三第395頁、附件勘驗筆錄),蘇士峰則為「阿BAN」裝設電話行銷系統,與「 阿BAN」合作10幾年,亦知悉「阿BAN」係臺北市中山區的一間股票行銷公司主管(偵33117卷二第431頁、附件勘驗筆錄)。依此,由蘇士峰之話務系統目的即係陌生客戶開發、行銷,徐兆正與蘇士峰聯繫之經過、徐兆正介紹人為同業之「阿BAN」等節,足認蘇士峰為徐兆正架設話務系統時,對於 徐兆正係從事股票行銷為業,將利用其裝設之系統向「不特定人」「推銷股票買賣」一事,甚為明確。 ⑵再者,徐兆正為裝設本案機房之話務系統,曾於110年5月3日 第1次與蘇士峰聯絡,該通電話經檢警監聽,並經本院當庭 勘驗錄音檔(原金訴卷三第219-237頁勘驗筆錄,詳附件) ,細繹上開通話內容,先由徐兆正表示其經「阿BAN」介紹 而來,蘇士峰詢問徐兆正與「阿BAN」是否為同業,徐兆正 回覆係同業後,兩人隨即開始詳細討論本案機房之話務系統、A Call、B Call設置方式,且因徐兆正已就B Call部分安排由其他廠商裝設2類電話,蘇士峰隨即詢問裝哪家、有無 綁約、安裝費多少、是否A Call、B Call混合、電話費率等細節內容,更建議B Call部分亦可使用其公司系統,其願意在不收費之情形下提供徐兆正試用(「我們家的部分就是說AB可以整合1臺,不管你是給B用還是給A用」、「因為這我 已經研究了3、4年了,只是去年度開始我的轄下客戶很多人都用」、「桌機的話一般像我們家的,假如是你B CALL的部分,我會建議就是全部統一走WIFI,不牽線的話」、「B CALL的首撥來講的話是不用擔心的」、「我會建議啦,因為你假如已經答應人家的話那就沒辦法,然後我會建議說你可以可能說可以預估可能說2、3支的B可以用我們家的看看,或 是2支,啊到時候就是先,我們可以試著接WIFI看看」、「 我是說假如說你B有疑慮的話我可以先我也可以先幫你裝2支,你先試試看B在操作使用上有沒有你的疑慮這樣子」、「 或是手機你也可以試試看啊,到時候你準備1臺那個公務機 吧,就到時候設1組手機的,你們試試看」),復於談話中 自豪稱其對徐兆正之產業(即推銷股票買賣)生態甚為熟悉,旗下有眾多客戶,跟「阿BAN」合作10幾年,什麼需求都 可以做到(「我畢竟我在業界20幾年了啦,所以多少都瞭解你們生態啦」、「我們現在的B,尤其在你們這個產業別, 在我轄下的客戶群裡面的話」、「你說在功能使用上我相信我們在這個業界也算,還算可以,不敢說第一啦,可是最少因為也跟客戶了將近快,我跟阿BAN也10幾年啦,啊我們其 他最久客戶24年了,啊所以在這個業界至少你們需要什麼跟你們要求什麼,多少我們都可以做得到」)。嗣徐兆正提及同業曾因使用WIFI連接網路銀行被抓、整個辦公室被抄掉,擔憂使用WIFI有被查獲風險時,蘇士峰立刻表示其對此有所知悉、被抓走者係其客戶,但無法認定與WIFI有關(「整個B被帶走」、「我知道啊,因為他們A是我們接的」、「也還沒有辦法明確知道 他不知道被跟多久了」),甚至進一步 提供徐兆正有關「避免被查緝、多斷點」之建議、討論,稱自己研究過這個問題,徐兆正之同業有因此換地方、分開辦公(「我們當初也是幫他去研究過這個問題,啊這個問題也是因為就像你講的隔壁那個出事情之後,他們敏感度更高,就是他們還有另外一群蠻大60幾個人,他們現在也是換地方了,而且他們把A跟B分開了」),足認蘇士峰非僅對於徐兆正所擔憂其同業會被抓、整個辦公室被帶走上新聞、辦公室全部被抄掉、警察有科技執法會追查WIFI,顯然係在從事矚目且高度不法之行為一事全無任何驚訝、擔憂或進一步詢問之反應,與一般人如不知悉其公司往來對象可能利用公司服務涉犯嚴重、不法犯行,會有驚訝、擔心惹禍上身之反應完全迥異,反而表示其對此事明確知悉,被抓走的人係其客戶,其有因此研究斷點之問題,嗣後更繼續向徐兆正洽談、報價,為欲取得徐兆正之信任,甚至開始貶低、批評徐兆正已決定B Call之合作廠商(「那我知道你說的哪一家,因為我手上接了,像我剛才講前幾天的那組人有沒有,那個他早期也是跟這個配合的啦,他配合了4年多。啊結果他還是想移 來我這裡啊,這就比較有點矛盾,因為他們的理,給我的理由是說,我說那他們你們配合那麼久為什麼還要換?我說你就自動撥號用我的啊,節費走他的,他說不要,我說為什麼這麼堅持,他說不是這個人怪怪的,然後他是說那個有時候真的有事情找不到人,他整個公司要停擺」、「哇靠,好好,在我們業界算好好賺喔」、「難怪他賺得那麼肥,真好賺」),作為自身之推銷點,稱其認為業務經驗、配合度最為重要,在檢調調閱資料時會先通知徐兆正、重要事情時要聯絡上(「像我們之前有遇過,講是講說假如說檢調來要資料我第1個時間會先通知你,OK來了可是問題有些業務他可能 繁瑣事情,或是說像我們現在遇到人家會撤換他的那幾家就好,他說有重要事情的時候他也沒有聯絡上,或是說我們都已經出事了他才來聯絡我們,啊有人來調資料喔,哭爸人都被帶走了你才跟我講」),在在可見蘇士峰在對於推銷股票買賣之相關領域甚為熟稔、眾多客戶均從事相同事業遭查獲、更與「上手」集團成員之「阿BAN」合作10多年之情形下 ,主觀上對於徐兆正在本案機房架設話務系統,將會涉及非法經營證券業務、詐偽買賣而有遭檢警查獲、上新聞之風險,顯然有所認識,仍願意為賺取話務費用,而為本案機房內架設話務系統之心態。 ⑶此外,檢警搜索時所查扣之展鋐公司電腦內,清查出展鋐公司之客戶名冊,其中有多名客戶登記為「股神(帳號10601) 、「股聖」(帳號10701)、「錢來爺02」(帳號1G702)、「錢來爺03」(帳號10802)、「股王」(帳號11201)之使用人(偵33152卷一第53-73頁),與股票相關之內容,且話務系統錄音之通話內容,使用人亦均宣稱為股市資訊中心,並隨機向客戶推銷未上市股票,亦據蘇士峰自承無誤(偵33152 卷一第34-35頁),益證蘇士峰對旗下客戶透過其話務系統 推銷股票買賣一事甚為熟稔,確有眾多客戶在從事此行業無訛。再依卷內資料,可知蘇士峰曾於展鋐公司內部LINE群組內發送「收購未上市股票高價轉售3年經手2.6億 建設董娘 遭騙1200萬」、「北市刑大偵一隊接獲報案,有不法集團低價收購未上市股票,再利用話術取信被害人,以每張股票10萬元至12萬元左右的價格出售…」之新聞連結,並發表評論稱「又倒一家」(偵33152卷一第343頁),同時該月仍持續向前述從事推銷未上市股票之客戶收款(股神、錢來爺01、錢來爺02、股聖、股王,偵33152卷一第347頁),持續提供該等使用者對外招攬他人投資之話務系統。蘇士峰更曾傳送「!各單位注意!8/16北部開始為期2週專案打擊車手、匯水 、水房、機房,臨櫃加強巡視提領大額。臺北、士林、新北、臺中、桃園地檢已聯合開立搜索票、拘票800張,目前名 單全都在檢察官手上問不到,請各位老闆注意安全…務必清除手機訊息跟重要資料」等,明顯係詐欺集團內部流傳之檢警通報、提醒訊息至公司群組,向員工稱「水房及交易糾紛,所以安全點先休息」(偵33152卷一第361頁),與客戶聯繫時亦相應附和「休息嗎?」「先觀察大環境,贊成」等內容(偵33152卷一第119頁),上情顯可證明蘇士峰對於其客戶從事所謂「推銷股票買賣」之業務,將會涉及詐欺、證券詐偽一事,知悉甚明,然為賺取話務費用,仍繼續積極協助架設話務系統、創造斷點,對徐兆正、本案機房成員非法經營證券業務、詐偽買賣有價證券之行為施以助力。是蘇士峰辯稱其未據徐兆正告知,亦未因不法風險而收取超額費用,對於徐兆正推銷不實未上市股票而詐騙之犯行毫不知情云云,並不足採。 ⑷至起訴書雖認蘇士峰除裝設話務系統外,亦有「建構以B Cal l再向不特定人提供未上市股票之虛偽資訊,且徐端之A Call與B Call可互相轉換,即A、B人員可切換;當不特定人收 到A Call時,來電顯示將揭示將係B Call之設定號碼,該設定號碼並非A、B人員使用之真實電話號碼」,亦即架設B Call之犯行,然依前述通話內容(詳附件),可知徐兆正與蘇士峰接洽前,已就B Call部分安排由廠商裝設2類電話,並 表示對使用WIFI網路線路之擔憂,雖經蘇士峰於電話中建議使用其公司之系統,且願意在不收費之情形下提供徐兆正2 臺試用(「(蘇士峰)我是說假如說你B有疑慮的話我可以 先我也可以先幫你裝2支,你先試試看B在操作使用上有沒有你的疑慮這樣子,沒有用你可能就退還給我,或是說把它轉換成給A去用這樣的概念」、「(蘇士峰)你們試試看」、 「(徐兆正)對然後B CALL的就暫時先用2類電話,然後你 再送,你不是會放2臺給我們試用嗎?」),然本案機房主 要仍係透過其他廠商裝設2類電話作為B Call使用,在卷內 無其他證據或帳冊可認定徐兆正有與蘇士峰約定A Call、BCall混合,或均A Call、B Call使用蘇士峰提供話務系統,且徐兆正明確證稱B Call並非由蘇士峰裝設(原金訴卷三第405頁),蘇士峰亦否認有提供B Call、A Call可B Call混 合之情形下,尚無從認定此部分事實,附此敘明。 ㈢是以,本案事證已臻明確,蘇士峰所辯均不足採,被告前開犯行均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法律適用之說明 1.證券交易法第1 條明定其立法宗旨係「為發展國民經濟,並保障投資,特制定本法」,第2 條並規定「有價證券之募集、發行、買賣,其管理、監督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公司法及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可知證券交易法之規範目的,係經由對有價證券之募集、發行、買賣之管理、監督,使投資大眾得獲保障,以發展國民經濟。而證券交易安全之確保,首重誠信,並以透過防範證券詐欺,始能達成。故證券交易法第20條第1 項規定「有價證券之募集、發行、私募或買賣,不得有虛偽、詐欺或其他足致他人誤信之行為」,即係為禁止證券詐欺,維護證券市場之誠信而設。違反證券交易法第20條第1 項規定者,為證券詐偽罪,應依同法第171 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論處,且只要一有虛偽、詐欺或其他足致他人誤信之行為者即成立證券詐偽罪,不以發生特定實害結果為必要,係抽象危險犯,而非實害犯,雖與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詐欺取財罪以行為人之詐術須使相對人陷於錯誤為其成立要件之結果犯不同,惟證券詐偽罪係以行為人所為虛偽、詐欺或其他足致他人誤信之詐偽行為而為有價證券之募集、發行、私募或買賣為其要件,其中所謂「虛偽」係指陳述之內容與客觀事實不符;所謂「詐欺」,係指故意以欺罔之方法使人陷於錯誤;所謂「其他足致他人誤信之行為」,係指故意以其他方法或行為(例如故意隱瞞重要事項致他人判斷失當等),誤導相對人對事實之瞭解或發生偏差之效果(以上各項行為,均須出於行為人之故意),與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詐欺取財罪行為人所為使人陷於錯誤之詐術行為之行為態樣並無不同,因證券詐偽罪通常發生在證券市場,投資人無從單純僅自證券所記載之內容判斷該證券之價值,如有故意藉虛偽資訊或施用詐術募集或買賣證券者,極易遂行其詐財之目的,被害人動輒萬千,妨礙證券市場健全發展及交易安全,為維護公益並促進市場發展,乃特設刑罰以嚇阻不法,因此證券詐偽罪為刑法詐欺取財罪之特別規定(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937號判決意旨參照)。 2.經查,張立翰雖辯稱附表二、三之投資人均非其所實際接洽,其僅成立詐偽買賣有價證券之未遂犯云云,然張立翰既為本案機房之成員,自應就本案機房共犯所涉犯行共同負責,且詐偽買賣有價證券亦不以發生特定實害結果為必要,已如前述,是其執此辯稱僅成立未遂犯云云,並不足採。 ㈡論罪 1.核徐兆正、王緒晨所為,均係違反證券交易法第44條第1項 規定,犯同法第175條第1項之非法經營證券業務罪;違反同法第20條第1項規定,犯同法第171條第1項第1款之詐偽買賣有價證券罪,以及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至徐兆正、王緒晨偽造印章、印文之行為,係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應為偽造私文書之行為所吸收,而徐兆正、王緒晨偽造私文書後再持以行使,偽造之低度行為,亦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2.核廖健傑、白岱樺、林弋淞、潘浩森、王鈞豪、王宇燦、張立翰、呂錦霖、翁瑋傑、翁瑋臣、楊芳瑜、黃博祺、王雨雯(下稱廖健傑等13人)所為,均係違反證券交易法第44條第1項規定,犯同法第175條第1項之非法經營證券業務罪,以 及違反同法第20條第1項規定,犯同法第171條第1項第1款之詐偽買賣有價證券罪。 3.核蘇士峰所為,係以提供話務系統使徐兆正等15人得以話務系統對外撥打電話向不特定人行銷、詐偽買賣神匠公司股票之方式,幫助徐兆正等15人違反證券交易法第20條第1項、 第44條第1項規定,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證券交易法第175條第1項之幫助非法經營證券業務罪、第171條第1項第1 款之幫助詐偽買賣有價證券罪。 4.至起訴書雖認被告所為另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嫌,惟如前述,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1款之詐偽買賣有價證券罪,已包含詐欺取財罪質,為刑法 詐欺取財罪之特別規定,應優先適用,毋庸再論以加重詐欺取財罪,起訴書就此容有誤會,併此敘明。 ㈢共犯關係 1.徐兆正等15人就本案犯行,彼此及與「上手」集團成員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依刑法第28條規定,為共同正犯。2.蘇士峰固有提供IP話機及在本案機房內裝設話務系統,使徐兆正等15人得以對外撥打電話向不特定人行銷、詐偽買賣神匠公司股票,而對徐兆正等15人詐偽買賣有價證券、非法經營證券業務之行為施以助力。然終未實際參與對外向不特定人行銷、聯繫及處理股票買賣事宜等構成要件行為,難認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認其係基於幫助犯意而為上開行為,為幫助犯。 ㈣罪數關係 1.徐兆正等15人就本案非法經營證券業務、詐偽買賣有價證券之先後多次犯行,本質上均有反覆繼續之業務性質,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概念,均應論以集合犯之實質上一罪。 2.徐兆正、王緒晨就非法經營證券業務、詐偽買賣有價證券、行使偽造私文書等行為;廖健傑等13人就非法經營證券業務、詐偽買賣有價證券等行為,均係基於同一犯罪計畫、為達買賣神匠公司股票獲利之同一目的,行為有局部重合,應認係一行為同時觸犯數罪,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詐偽買賣有價證券罪處斷。 3.蘇士峰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幫助非法經營證券業務、詐偽買賣有價證券,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幫助詐偽買賣有價證券罪處斷。 ㈤刑之減輕事由 1.依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5項規定減輕其刑 ⑴犯第一項至第三項之罪,在偵查中自白,如自動繳交全部犯罪所得者,減輕其刑,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5項前段定有明文。又若無犯罪所得,自不生應否具備該要件之問題,僅在偵查中自白,即有上開規定之適用。此規定旨在鼓勵犯罪行為人勇於自新,以節省司法資源,並及時自動繳交全部犯罪所得以適時賠償受害人。是被告如於偵查中自白,並於「最後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自動繳交全部犯罪所得或賠償全部被害人,即有上開減刑規定之適用。又所謂在偵查中「自白」,係指被告對於自己犯罪事實之全部或攸關犯罪構成要件之主要部分,在偵查中向有偵(調)查犯罪職權之公務員為坦白供述而言,亦即以所承認之全部或主要犯罪事實,在實體法上已合於犯罪構成要件之形式為已足,不以自承所犯罪名為必要。 ⑵經查,王緒晨、王宇燦、張立翰、呂錦霖、翁瑋傑、翁瑋臣、楊芳瑜、黃博祺、王雨雯就共同詐偽買賣有價證券之犯行,均於偵查中就構成要件之主要部分坦承不諱,其中王緒晨之犯罪所得業已繳回或賠償告訴人或被害人(王緒晨犯罪所得及和解情形見附表四編號2、附表五編號14-24),呂錦霖、翁瑋傑、張立翰、王宇燦、翁瑋臣、楊芳瑜、王雨雯、黃博祺,或因未成交,或因任職期間尚短未及領取底薪,依徐兆正自行記載之帳冊及其餘卷證,均無從認定有犯罪所得(附表四註3、註4),爰就此部分被告均依證券交易法第171 條第5項規定,減輕其刑。至廖健傑、白岱樺、林弋淞、潘 浩森、王鈞豪雖主張已繳回犯罪所得或賠償告訴人或被害人,亦請求依此規定減輕其刑,然其等主張之數額與卷內事證明顯不符(見後述三、沒收),無從依此規定減輕,亦此敘明。 2.依刑法第30條第1項但書規定減輕其刑 蘇士峰提供IP話機及在本案機房內裝設話務系統等行為,雖便利、助益詐偽買賣有價證券罪之犯行,然其既未實際參與構成要件行為,犯罪情節應較實際接觸投資人、行銷買賣股票之正犯輕微,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 之。 3.不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 ⑴刑法第59條所規定之酌量減輕其刑,必其犯罪情狀確可憫恕,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人之同情,認為即予以宣告法定最低度刑,猶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此所謂法定最低度刑,固包括法定最低本刑;惟遇有其他法定減輕之事由者,則應係指適用其他法定減輕事由減輕其刑後之最低度刑而言。倘被告別有法定減輕事由者,應先適用法定減輕事由減輕其刑後,猶認其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即使科以該減輕後之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始得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酌量減輕其刑(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3884號判決意旨參照)。 ⑵經查,白岱樺、林弋淞、王鈞豪、王宇燦、張立翰、呂錦霖、翁瑋傑、翁瑋臣、楊芳瑜、黃博祺、王雨雯之辯護人雖請求依刑法第59條規定減輕刑責,然審酌上開被告於案發時,均正值青年,並無不能謀生之情事,對於社會資訊接收之管道亦豐,卻明知我國近年來詐欺集團犯行猖狂,不肖份子以集團式犯罪手法向民眾行騙,不但造成遭詐騙民眾財物損失,並嚴重破壞社會安定及公共秩序,為所有人民所深惡痛絕,卻仍以不實公司、身分、職稱對外向不特定人推銷買賣神匠公司股票,造成投資人受騙上當之損害,難認對於社會秩序危害或犯罪情節輕微,白岱樺、林弋淞、王鈞豪、王宇燦、翁瑋臣更未據實繳回犯罪所得(詳見後述三、沒收部分),均不宜輕縱,客觀上實難認其犯行係基於特殊原因與環境,而有顯可憫恕之處。況呂錦霖、翁瑋傑、張立翰、王宇燦、翁瑋臣、楊芳瑜、黃博祺、王雨雯之本案犯行,已得依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5項規定予以減輕,法定最低度刑大幅降低後,尚難認有量處最低度刑猶嫌過重之情,自應使其等接受適當之刑罰制裁,無從再援引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辯護人此部分之主張,並不足採。 ㈥量刑 1.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均欲賺取金錢(徐兆正等15人均欲賺取推銷不特定人購買神匠公司股票之獲利或獎金、底薪,蘇士峰則為賺取話務系統費用),卻不思循正途獲取金錢,徐兆正等15人共同、蘇士峰則幫助以虛偽身分、捏造之職稱隨機對外聯繫不特定人推銷神匠公司股票,遂行非法經營證券業務、詐偽買賣有價證券之犯行,使投資人基於錯誤判斷基礎,誤認神匠公司未來前景可期,投資股票可高額獲利而交付金錢購買股票,最終蒙受投入款項無法全數取回之損害,以及遭本案機房所行騙之投資人達數十人(詳見附表二、三,其中附表三之投資人雖允諾購買,然最終反悔或未確實匯款),整體規模達1074萬5000元,金額非低,明顯危害國家之金融秩序管理及投資人權益,更助長投機風氣,有害國內金融秩序及社會信賴關係,所為均不足取。 2.另就各被告分別審酌下列事項: ⑴徐兆正係本案機房之出資者及實際負責人,除從無到有建置本案機房,招募友人加入以外,亦係實際與「上手」集團成員接洽、學習犯罪流程、轉傳投資人資料並取得股票,更係分配共犯獲利後享有全部犯罪所得之人,係本案最不可或缺之角色,不法性及惡性亦為被告之首,所為毫不足取。又徐兆正於檢警查獲初始仍否認涉及詐欺,後續雖已坦承全部犯行,然其以證人身分在本院作證時,對於其與「上手」集團成員、「阿BAN」之聯繫方式、瞭解程度、身分,以及與蘇 士峰聯繫經過之證述,仍始終有迴護共犯而避重就輕、顯與常情相悖之證詞(例如①徐兆正自稱與「阿BAN」接洽,係透 過「阿BAN」教導而可經營買賣未上市股票,相關股票及金 錢也是透過「阿BAN」取得,顯然與「阿BAN」有相當瞭解、信賴及合作模式,卻證稱其不知道「阿BAN」實際上做什麼 ,不確定「阿BAN」有沒有經營此業,更不認識「阿BAN」,僅看過「阿BAN」1次,其是進一間辦公室,裡面僅有沙發跟「阿BAN」,係聊「阿BAN」如何供應股票【原金訴卷三第395-397頁】;②徐兆正於與蘇士峰電話聯繫過程中,對於推銷 股票買賣之細節顯然甚為熟稔,能頻繁與蘇士峰詢問技術細節、經營模式及風險迴避等問題,亦能對蘇士峰之問題給予清晰、明確回覆,卻證稱其不知悉電話中談及的A、B混合意思、因WIFI連網路銀行遭查獲之同業僅是故事、整個辦公室被抄是蘇士峰所述【附件、原金訴卷三第397-403頁】等) ,足見徐兆正就本案整體犯行仍有迴護、隱匿之犯後態度。佐以徐兆正過往素行良好、犯罪動機係為賺取金錢、目的、手段,本案參與證券詐偽之期間最長,不法內涵尚包含非法經營證券業務、行使偽造私文書,未能全部繳回犯罪所得(下述三、沒收部分,繳回部分犯罪所得),然已與部分告訴人或被害人達成和解,部分匯款而賠償告訴人或被害人損害之彌補態度,告訴人或被害人之意見,暨其自述之智識程度,過往工作經歷,目前經濟狀況、家庭狀況等一切情狀(原金訴卷四第156-160頁),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⑵王緒晨係經徐兆正招募擔任本案機房之現場管理人,負責管理A、B人員,權責工作內容甚多,對於本案亦有相當重要之角色,不法性及惡性亦高,所為實不足取。然考量王緒晨於本院審理中已坦承全部犯行,除繳回犯罪所得外,亦與部分告訴人或被害人達成和解,賠償相當款項,且繳回及賠償金額加總已逾其實際之犯罪所得(見附表四編號2),堪認其 確有面對自身錯誤、彌補損害之犯後態度。佐以王緒晨過往素行良好、犯罪動機係為賺取金錢、目的、手段,本案參與證券詐偽之期間僅次於徐兆正,不法內涵尚包含非法經營證券業務、行使偽造私文書,告訴人或被害人之意見,暨其自述之智識程度,過往工作經歷,目前經濟狀況、家庭狀況等一切情狀(原金訴卷四第156-160頁),量處如主文所示之 刑。 ⑶王宇燦、張立翰、呂錦霖、翁瑋傑、翁瑋臣、楊芳瑜、黃博祺、王雨雯均於本案機房成立後,因他人招募而擔任A、B人員,對外撥打電話,以不實之投資公司名稱、假名、甚至假職位向不特定投資人自我介紹,進而推銷或提供神匠公司股票之不實資訊,係實際、第一線與不特定、潛在投資人接洽之人,雖非核心領導階層,然對於本案機房內所生之犯罪亦有相當重要性,對於本案機房整體犯行仍應共同分擔責任(各自角色、工作說明見附表一),所為實值非難。然考量王宇燦、張立翰、呂錦霖、翁瑋傑、翁瑋臣、楊芳瑜、黃博祺、王雨雯於本院審理中均已坦承全部犯行之犯後態度,且或因未成交,或因任職期間尚短未及領取底薪(各自任職時間見附表一),依徐兆正自行記載之帳冊及其餘卷證,均無從認定有犯罪所得,亦無從認定其等實際聯繫之潛在投資人有遭騙投資,實際且直接造成之損害程度不大。佐以王宇燦、張立翰、呂錦霖、翁瑋臣過往素行良好,翁瑋傑、楊芳瑜、黃博祺、王雨雯過往有前科之素行,犯罪動機均係為賺取金錢、目的、手段,本案參與證券詐偽之期間,不法內涵尚包含非法經營證券業務,告訴人或被害人之意見,暨其自述之智識程度,過往工作經歷,目前經濟狀況、家庭狀況等一切情狀(原金訴卷四第156-160、350-351頁),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⑷廖健傑、白岱樺、林弋淞、潘浩森、王鈞豪亦均於本案機房成立後,因他人招募而擔任A、B人員,對外撥打電話,以不實之投資公司名稱、假名、甚至假職位向不特定投資人自我介紹,進而推銷或提供神匠公司股票之不實資訊,係實際、第一線與不特定、潛在投資人接洽之人,雖非核心領導階層,然對於本案犯罪亦有相當重要性,對於本案機房整體犯行仍應共同分擔責任(各自角色、工作說明見附表一),更已實際造成附表二投資人損害之結果,所為實值非難。考量廖健傑、白岱樺、林弋淞、潘浩森、王鈞豪均已坦承全部犯行,並與部分投資人達成和解(見附表五),然尚未繳回全部犯罪所得或將犯罪所得全數賠償告訴人或被害人(見附表四編號3至7、下述三、沒收部分),所彰顯各自之犯後態度、損害程度及損害彌補程度。佐以廖健傑自承有在其他類似之機房工作過(偵33117卷二第38頁),其與白岱樺、潘浩森 、王鈞豪過往素行良好,林弋淞過往有前科之素行,犯罪動機均係為賺取金錢、目的、手段,本案參與證券詐偽之期間,不法內涵尚包含非法經營證券業務,告訴人或被害人之意見,暨其自述之智識程度,過往工作經歷,目前經濟狀況、家庭狀況等一切情狀(原金訴卷四第156-160、350-351頁),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⑸蘇士峰係展鋐公司之實質負責人,長期從事話務系統之推廣、架設工作,雖其並非本案機房A、B人員,未實際對外撥打電話鼓吹投資人購買神匠公司股票,然其協助徐兆正在本案機房設立話務系統,使A、B人員得藉此對外隨機撥號、直接與不特定人取得聯繫,進而施詐,實為本案犯行能順利既遂、告訴人或被害人財產受有損害之根本原因,且由其與徐兆正之對話以觀(見附件),其對推銷股票買賣行業知悉甚稔、客戶眾多,與「上手」集團之「阿BAN」合作長達10多年 ,能配合該行業之需求調整服務,更於電話中提供徐兆正諸多技術、風險管控之觀念,提醒徐兆正應注意事項,甚至願意免費提供B Call話務系統供本案機房試用,顯足彰顯蘇士峰對於本案犯行瞭解之程度甚高,其身為公司負責人,卻僅為賺取通話費用即提供公司服務作為犯罪工具,殊值非難。又蘇士峰犯後始終否認犯行,從未以任何實質舉動表示歉意或取得告訴人或被害人之諒解,且未繳回任何犯罪所得,連犯罪所得均辯稱僅可核對到4萬多元此種明顯與卷內事證完 全不符之卸責言詞(原金訴卷三第407頁),均在彰顯其未 思悔悟或彌補損害之主觀心態,犯後態度實劣。佐以蘇士峰過往有前科之素行,犯罪動機均係為賺取金錢、目的、手段,不法內涵尚包含幫助非法經營證券業務,告訴人或被害人之意見,暨其自述之智識程度,過往工作經歷,目前經濟狀況、家庭狀況等一切情狀(原金訴卷四第156-160頁),量 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㈦緩刑之宣告 1.現代刑法在刑罰制裁之實現上,傾向採取多元而有彈性之因應方式,對行為人所處刑罰執行與否,多以刑罰對於行為人之矯正及改過向善作用而定。倘認行為人有以監禁加以矯正之必要,固須入監服刑;如認行為人對於社會規範之認知及行為控制能力並無重大偏離,僅因偶發犯罪,執行刑罰對其效用不大,祇須為刑罰宣示之警示作用,即為已足,此時即非不得延緩其刑之執行,並藉違反緩刑規定將入監執行之心理強制作用,謀求行為人自發性之矯正及改過向善。而行為人是否有改過向善之可能性及執行刑罰之必要性,係由法院為綜合之審酌考量,並就審酌考量所得而為預測性之判斷,但當有客觀情狀顯示預測有誤時,亦非全無補救之道,法院仍得在一定之條件下,依刑法第75條、第75條之1規定撤銷 緩刑,使行為人執行其應執行之刑,以符正義(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867號判決意旨參照)。 2.經查,王緒晨、王宇燦、張立翰、呂錦霖、翁瑋臣、王雨雯,先前均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高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金重訴卷四第205-237頁),楊 芳瑜、黃博祺前雖有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然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 宣告,其等雖罹刑典,然犯後已坦認犯行,足認對於社會規範之認知尚無重大偏離,倘即令其等入監服刑,恐未能收教化之效,反先受與社會隔絕之害,本院因認其等經此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之教訓,應能知所警惕,所處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款規定,宣告緩 刑5年。至翁瑋傑前曾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臺灣新北地 方法院(下稱新北地院)以111年度金簡字第726號判決犯幫助洗錢罪,處有期徒刑2月,有高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 憑(原金訴卷四第29頁),係本案判決前之5年內曾有因故 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不符刑法第74條第1項各 款得緩刑宣告之要件,本院無從宣告緩刑,附此敘明。 3.然斟酌王緒晨、王宇燦、張立翰、呂錦霖、翁瑋臣、黃博祺、王雨雯、楊芳瑜所為本案犯行,顯然欠缺守法信念,為促使其日後重視法治,避免再度犯罪,並填補其犯行對法秩序造成之破壞,應課予一定條件之緩刑負擔,令其能從中記取教訓,促其遷善自新,爰審酌前述㈥量刑部分,就其等各別參與時間、犯案情節、損害結果之輕重程度、與投資人和解、犯後態度情形等節,各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及第5款 規定,附命其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3年內,向公庫支付一 定金額,並向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一定義務勞務時數之緩刑負擔,並均依刑法第93條第1項第2款規定,諭知其等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俾予適當追蹤及輔導,以符緩刑之目的及收緩刑之實效。倘王緒晨、王宇燦、張立翰、呂錦霖、翁瑋臣、黃博祺、王雨雯、楊芳瑜違反上開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得撤銷緩 刑之宣告。 4.至其餘請求宣告緩刑之被告,因本案罪刑之宣告刑均逾2年 有期徒刑,不符刑法第74條宣告緩刑之前提要件,本院無從宣告緩刑。 三、沒收 ㈠犯罪所得部分 1.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證券交易法 第171條第7項於107年1月31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2月2日起施行,修正後規定為:「犯第1項至第3項之罪,犯罪所得屬犯罪行為人或其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因刑法第39條之1第2項所列情形取得者,除應發還被害人、第三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此項修正既係在刑法沒收新制生效之後始修正施行,依刑法第2條第2項、第38條之1第1項但書規定及「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原則,均應優先適用。至未予規範之沒收部分(例如有關犯罪所得之追徵、排除、過苛調節等項),仍回歸適用刑法沒收新制相關規定處理。 2.經查: ⑴關於本案機房詐偽買賣有價證券之犯罪所得(收入、支出),均據徐兆正於案發時明確記錄在手寫帳冊內,上開帳冊並於檢調搜索時扣案(偵33117卷一第99-113頁),帳冊內記 載之算式、金額則據徐兆正於最初警詢時供述明確(舉例康哲維2張神105,【21*0.95】-7.6-4-0.6-0.3=7.45,21是新臺幣21萬的意思、0.95就是上手抽的5%、減的第1個數字是 上手會扣下來的成本【每一期沒有固定,但是都差不多】,第2個減是我抽的錢【我固定都抽2成】、第3個是每張給王 緒晨的獎金固定每張抽3000、最後一個數字是給機手的獎金,剩下的錢就是營運費用,偵33117卷一第79-80頁),再比對帳冊所載,每位被害人被騙款項,確實多會記載以被騙總額乘以0.95後扣除3.8(W)*張數,至於扣除額記載方式則未 固定,佐以徐兆正手機內與暱稱「神X單據」對話紀錄,其 自「上手」集團(水房端)收受詐騙款項,「上手」集團曾忘記扣除每張36(應係指3萬6000元)之成本,「上手」集 團因此回覆「那明天退給我」(偵33117卷一第115頁),堪認徐兆正所供稱水房端會分配收受款項總額5%及每張股票3 萬8000元成本(帳本內從第1筆交易開始即記載3.8之倍數)以及帳冊記載之內容,確屬真實,自可作為被告犯罪所得之認定依據。 ⑵徐兆正部分: ①徐兆正可支配之犯罪所得係扣除「上手」集團分配款項,再扣除其分配予本案機房其他成員、蘇士峰(以薪資、報酬、獎金、裝機費等不同名目)以外之全部餘額,依此計算結果,徐兆正之犯罪所得為309萬3250元(詳細計算式見附表四 編號1)。除已實際賠償投資人部分,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 項規定,不另予宣告沒收或追徵以外(為免重覆沒收造成過苛),均依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7項及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規定,諭知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詳細計算式見附表四編號1),沒收之,並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34萬2840元), 至已繳回(89萬7588元)、已扣案(62萬8808元)部分因無不能沒收之情形,毋庸諭知追徵其價額。 ②辯護人雖為徐兆正主張應以帳冊內記載之每月餘額,亦即扣除本案機房營運費用(辦公設備、電腦、行動電話、投資報告殊、通話費等),作為認定徐兆正犯罪所得之依據云云。惟利得沒收並非刑罰,性質上屬類似不當得利之衡平措施,採總額原則,不僅使宣告利得沒收於估算數額上成為可行,且在淨利之外剝奪所得,更可使利得沒收之當事人,在犯罪前必須思考承受可罰行為之風險,藉此強調投入非法事業的一切投資皆會血本無歸,與剝奪所得主要是為追求預防犯罪之目的相契合,故沒收犯罪所得並不扣除其支出之犯罪成本(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5125號判決意旨參照),況本 案機房之營運目的在於非法經營證券業務及詐偽買賣有價證券,本屬法所禁止之行為,進而衍生之營運費用自非屬無涉不法之中性成本,無從予以扣除,辯護人此部分主張,自不足採。 ⑶王緒晨、廖健傑、林弋淞、白岱樺、潘浩森、王鈞豪部分之犯罪所得,依徐兆正記載帳冊之內容計算,依序為34萬7000元、163萬2000元、27萬元、26萬7000元、49萬5000元、22 萬3500元(詳細計算式見附表四編號2-7、註2)。除已實際賠償投資人部分,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不另予宣告沒收或追徵以外(為免重覆沒收造成過苛),均依銀行法第136條之1及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規定,諭知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並諭知未繳回部分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依上開順序為0元、141萬2000元、21萬6000元、8萬7000元、18萬600元、19萬3500元),追徵其價額,已繳回部分(王緒晨繳回26萬9000元、廖健傑繳回9萬元、林弋淞繳回1萬4000元,白岱樺、潘浩森、王鈞豪則均未繳回)因無不能沒收之情形,毋庸諭知追徵其價額。 ⑷王宇燦、張立翰、呂錦霖、翁瑋傑、翁瑋臣、楊芳瑜、黃博祺、王雨雯部分:或因未成交,或因任職期間尚短未及領取底薪,依徐兆正自行記載之帳冊及其餘卷證,均無從認定有犯罪所得,已如前述,自毋庸宣告沒收。 ⑸蘇士峰部分: ①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因因下列情形之一取得犯罪所得者,亦同:他人違法行為而無償或以顯不相當之對價取得,或因犯罪行為人為他人實行違法行為,他人因而取得;前2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第2款、第3款、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②經查,徐兆正給付給蘇士峰之話務系統費用,均由蘇士峰再行轉入展鋐公司之帳戶,業據蘇士峰供述明確(偵33152卷 二第56-57頁),並與展鋐公司員工林郁伶於警詢及偵查中 結證稱:業務蘇士峰會通知我們儲值,然後蘇士峰再自行去跟客戶收費,不定時會匯入收取的話務費進公司,蘇士峰都是會先要我儲值,然後帳會計在我這邊,每個月我會彙整帳款後再一併匯給線路商,展鋐電訊公司向徐兆正機房總共收費了多少要從系統上看儲值記錄,它的代號就是A009(偵33152卷一第289頁、卷二第45頁)等語相符。再依檢警扣得之「展鋐電訊有限公司-ke11y-HOME紀錄 0820. xlsx」之分頁「峰帳」,擷取其中帳號:a009部分之帳務紀錄彙總之檔案 ,亦據員警提示蘇士峰確認,蘇士峰表示該表確認為客戶儲值紀錄,實際付款都會在之前或之後幾天(偵33152卷一第37頁),顯見上表所記載入帳金額即其收取客戶金額後存入 展鋐公司之金額。依此計算後,展鋐公司實際入帳之金額應為27萬元(詳細計算式見附表四之1、註2),又此係蘇士峰以展鋐公司負責人身分,為展鋐公司實行違法行為,展鋐公司因而取得之款項,係第三人所有。本院復於114年4月7日 裁定參與人展鋐公司應參與本案沒收程序(原金訴卷三第421-422頁),使上開公司有陳述意見之機會,爰應就此部分 犯罪所得,依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7項,刑法第38條之1第2項第3款、第3項規定,宣告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㈡偽造印章部分 1.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219條定有明文。 2.經查,附表乙編號18、19、22之印章,均為徐兆正、王緒晨偽刻而來,應依刑法第219條規定宣告沒收。 ㈢扣案物部分 1.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 2.附表乙除編號18、19、22以外,扣案電話、教戰手則、客戶資料、神匠公司股票抽籤名單、投資評估報告書等物品,分別係被告在本案機房因本案犯行時聯繫客戶所使用之工具,或偽造之文書,均屬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並為各被告所有、保管,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 規定,均予宣告沒收。 3.其餘扣案物品,卷內尚無積極證據可認與本案犯行有何相涉,爰均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承學 法 官 趙耘寧 法 官 林柔孜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李苡瑄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論罪科刑法條: 證券交易法第44條第1項 證券商須經主管機關之許可及發給許可證照,方得營業;非證券商不得經營證券業務。 證券交易法第175條 違反第18條第1項、第28條之2第1項、第43條第1項、第43條之1 第3項、第43條之5第2項、第3項、第43條之6第1項、第44條第1 項至第3項、第60條第1項、第62條第1項、第93條、第96條至第 98條、第116條、第120條或第160條之規定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80萬元以下罰金。 違反第165條之1或第165條之2準用第43條第1項、第43條之1第3 項、第43條之5第2項、第3項規定,或違反第165條之1準用第28 條之2第1項、第43條之6第1項規定者,依前項規定處罰。 違反第43條之1第2項未經公告而為公開收購、第165條之1或第165條之2準用第43條之1第2項未經公告而為公開收購者,依第1項 規定處罰。 證券交易法第20條第1項 有價證券之募集、發行、私募或買賣,不得有虛偽、詐欺或其他足致他人誤信之行為。 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1款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 一、違反第20條第1項、第2項、第155條第1項、第2項、第157條之1第1項或第2項規定。 二、已依本法發行有價證券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受僱人,以直接或間接方式,使公司為不利益之交易,且不合營業常規,致公司遭受重大損害。 三、已依本法發行有價證券公司之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職務之行為或侵占公司資產,致公司遭受損害達新臺幣五百萬元。 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 期徒刑。 刑法第30條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附表甲: 編號 被告 主文 1 徐兆正 一、徐兆正共同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詐偽買賣有價證券罪,處有期徒刑肆年貳月。 二、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拾貳萬捌仟捌佰零捌元、徐兆正已繳回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拾玖萬柒仟伍佰捌拾捌元,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 三、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參拾肆萬貳仟捌佰肆拾元,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 廖健傑 一、廖健傑共同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詐偽買賣有價證券罪,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二、廖健傑已繳回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萬元,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 三、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肆拾壹萬貳仟元,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 王緒晨 一、王緒晨共同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詐偽買賣有價證券罪,處有期徒刑貳年。緩刑伍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本判決王緒晨部分確定之日起參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參拾萬元,以及向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貳佰小時之義務勞務。 二、王緒晨已繳回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陸萬玖仟元,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 4 白岱樺 一、白岱樺共同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詐偽買賣有價證券罪,處有期徒刑參年貳月。 二、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萬柒仟元,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 林弋淞 一、林弋淞共同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詐偽買賣有價證券罪,處有期徒刑參年參月。 二、林弋淞已繳回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肆仟元,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 三、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壹萬陸仟元,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 潘浩森 一、潘浩森共同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詐偽買賣有價證券罪,處有期徒刑參年肆月。 二、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拾捌萬零陸佰元,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7 王鈞豪 一、王鈞豪共同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詐偽買賣有價證券罪,處有期徒刑參年肆月。 二、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拾玖萬參仟伍佰元,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8 王宇燦 王宇燦共同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詐偽買賣有價證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緩刑伍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本判決王宇燦部分確定之日起參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壹拾萬元,以及向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捌拾小時之義務勞務。 9 張立翰 張立翰共同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詐偽買賣有價證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緩刑伍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本判決張立翰部分確定之日起參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壹拾萬元,以及向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捌拾小時之義務勞務。 10 呂錦霖 呂錦霖共同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詐偽買賣有價證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緩刑伍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本判決呂錦霖部分確定之日起參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壹拾萬元,以及向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壹佰貳拾小時之義務勞務。 11 翁瑋傑 翁瑋傑共同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詐偽買賣有價證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12 翁瑋臣 翁瑋臣共同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詐偽買賣有價證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緩刑伍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本判決翁瑋臣部分確定之日起參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壹拾萬元,以及向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捌拾小時之義務勞務。 13 楊芳瑜 楊芳瑜共同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詐偽買賣有價證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緩刑伍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本判決楊芳瑜部分確定之日起參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壹拾萬元,以及向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捌拾小時之義務勞務。 14 黃博祺 黃博祺共同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詐偽買賣有價證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緩刑伍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本判決黃博祺部分確定之日起參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壹拾萬元,以及向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陸拾小時之義務勞務。 15 王雨雯 王雨雯共同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詐偽買賣有價證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緩刑伍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本判決王雨雯部分確定之日起參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壹拾萬元,以及向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捌拾小時之義務勞務。 16 蘇士峰 蘇士峰幫助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詐偽買賣有價證券罪,處有期徒刑參年貳月。 附表乙: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所有人/持有人 備註 1 行動電話(廠牌:OPPO、IMEI碼: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1支 徐兆正 徐兆正與「阿BAN」聯繫使用(偵24893卷第218頁、原金訴卷一第141頁) 2 行動電話(廠牌:REALME、IMEI碼: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1支 徐兆正 徐兆正與「阿BAN」聯繫使用(偵24893卷第218頁、原金訴卷一第141頁) 3 行動電話(廠牌:VIVO、IMEI碼: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1支 徐兆正 徐兆正與本案機房人員聯繫使用(偵24893卷第218頁、原金訴卷一第141頁) 4 帳本 3本 徐兆正 徐兆正紀錄本案機房支出與收入使用(偵24893卷第218頁、原金訴卷一第141頁) 5 被害人印章 1批 徐兆正 繳納本案股票買賣稅款使用(偵24893卷第218頁、原金訴卷一第141頁) 6 電話 1組 廖健傑 本案機房內供被告撥打電話推銷神匠公司股票(偵24893卷第123頁、原金訴卷一第193頁) 7 行動電話(廠牌:OPPO、IMEI碼:000000000000000,含SIM卡1張) 1支 廖健傑 廖健傑聯絡客戶、取得客戶資料使用(偵24893卷第123頁、原金訴卷一第193頁) 8 教戰手則 1包 廖健傑 介紹神匠公司股票使用(偵24893卷第123頁、原金訴卷一第193頁) 9 客戶資料 1包 廖健傑 本案機房內使用(偵24893卷第123頁、原金訴卷一第193頁) 10 神匠公司股票抽籤名單 1張 廖健傑 徐兆正、王緒晨偽造之文書(偵24893卷第123頁、原金訴卷一第193頁) 11 神匠公司投資評估報告書 1包 廖健傑 與客戶對話時陳述神匠公司股票使用(偵24893卷第123頁、原金訴卷一第193頁) 12 電話 1組 王緒晨 王緒晨與客戶核對資料使用(偵25064卷第311頁、原金訴卷一第145頁) 13 電腦 1組 王緒晨 王緒晨開啟本案機房自動發話系統使用(偵25064卷第311頁、原金訴卷一第145頁) 14 員工打卡資料 1包 王緒晨 本案機房人員上班打卡使用(偵25064卷第311頁、原金訴卷一第145頁) 15 客戶資料 1包 王緒晨 本案機房開發客戶而來(偵25064卷第311頁、原金訴卷一第145頁) 16 數據機 1臺 王緒晨 本案機房連線上網使用(偵25064卷第311頁、原金訴卷一第145頁) 17 電話 1組 王緒晨 本案機房備用(偵25064卷第311頁、原金訴卷一第145頁) 18 偽造永豐證券股務代理部印章 1個 王緒晨 王緒晨自行刻印之印章(偵25064卷第311頁、原金訴卷一第145頁) 19 偽造兆豐銀行城中分行代收國庫稅款章 1個 王緒晨 王緒晨自行刻印之印章(偵25064卷第311頁、原金訴卷一第146頁) 20 教戰手則 1包 王緒晨 王緒晨教育新人使用(偵25064卷第311頁、原金訴卷一第146頁) 21 偽造證交稅繳款書(連同偽造之印文) 4張 王緒晨 王緒晨偽造印出後向客戶展示使用(偵25064卷第311頁、原金訴卷一第146頁) 22 偽造林俊良印章 1個 王緒晨 王緒晨自行刻印之印章(偵25064卷第311頁、原金訴卷一第146頁) 23 投資評估報告書 1包 王緒晨 寄送給開發之客戶使用(偵25064卷第311頁、原金訴卷一第146頁) 24 投資評估報告書(含寄件人資料) 1箱 王緒晨 王緒晨寄送給客戶使用(偵25064卷第311頁、原金訴卷一第146頁) 25 網路數據機 1臺 王緒晨 本案機房連線上網使用(偵25064卷第311頁、原金訴卷一第146頁) 26 WIFI分享機 1臺 王緒晨 本案機房連線上網使用(偵25064卷第311頁、原金訴卷一第147頁) 27 電話分線機 2臺 王緒晨 本案機房連線上網使用(偵25064卷第311頁、原金訴卷一第147頁) 28 行動電話(IMEI碼:000000000000000) 1支 王緒晨 王緒晨聯絡客戶、本案機房成員使用(偵25064卷第311頁、原金訴卷一第147頁) 29 WIFI分享機 1臺 王緒晨 本案機房連線上網使用(偵25064卷第311頁、原金訴卷一第147頁) 30 電話分線器 2臺 王緒晨 本案機房連線上網使用(偵25064卷第311頁、原金訴卷一第147頁) 31 電話 1臺 王緒晨 本案機房連線上網使用(偵25064卷第311頁、原金訴卷一第148頁) 32 客戶資料 1包 王緒晨 本案機房開發客戶而來(偵25064卷第311頁、原金訴卷一第148頁) 33 打卡鐘 1個 王緒晨 本案機房成員打卡使用(原金訴卷一第149頁) 34 電話 1組 白岱樺 白岱樺與客戶聯絡使用(偵25064卷第156頁、原金訴卷一第161頁) 35 電話 1組 白岱樺 白岱樺與客戶聯絡使用(偵25064卷第156頁、原金訴卷一第161頁) 36 行動電話(IMEI碼:000000000000000) 1支 白岱樺 白岱樺與客戶聯絡使用(偵25064卷第156頁、原金訴卷一第161頁) 37 客戶資料 1包 白岱樺 本案機房所發或白岱樺開發之客戶(偵25064卷第156頁、原金訴卷一第161頁) 38 教戰手則 1包 白岱樺 白岱樺與客戶介紹及溝通使用(偵25064卷第156頁、原金訴卷一第161頁) 39 投資評估報告書 1包 白岱樺 白岱樺介紹神匠公司股票給客戶使用(偵25064卷第156頁、原金訴卷一第161頁) 40 電話 1組 林弋淞 林弋淞與客戶聯絡使用(偵25064卷第185頁、原金訴卷一第169頁) 41 電話 1組 林弋淞 林弋淞與客戶聯絡使用(偵25064卷第185頁、原金訴卷一第169頁) 42 行動電話(IMEI碼:000000000000000) 1支 林弋淞 林弋淞與客戶聯絡使用(偵25064卷第185頁、原金訴卷一第169頁) 43 行動電話(IMEI碼:000000000000000) 1支 林弋淞 林弋淞與客戶聯絡使用(偵25064卷第185頁、原金訴卷一第169頁) 44 教戰手則 1包 林弋淞 林弋淞與客戶聯絡增加購買意願使用(偵25064卷第187頁、原金訴卷一第169頁) 45 客戶資料 1包 林弋淞 本案機房所發或林弋淞開發之客戶(偵25064卷第187頁、原金訴卷一第169頁) 46 股票抽籤名單 1張 林弋淞 偽造飢餓行銷模式使用(偵25064卷第188頁、原金訴卷一第169頁) 47 投資評估報告書 1包 林弋淞 林弋淞寄送開發客戶使用(偵25064卷第187頁、原金訴卷一第170頁) 48 電話 1組 潘浩森 潘浩森與客戶聯絡使用(偵25064卷第108-109頁、原金訴卷一第165頁) 49 電話 1組 潘浩森 潘浩森與客戶聯絡使用(偵25064卷第108-109頁、原金訴卷一第165頁) 50 行動電話(IMEI碼:000000000000000) 1支 潘浩森 潘浩森與客戶聯絡使用(偵25064卷第108-109頁、原金訴卷一第165頁) 51 客戶資料 1包 潘浩森 本案機房所發或潘浩森開發之客戶(偵25064卷第110-111頁、原金訴卷一第165頁) 52 教戰手則 1包 潘浩森 潘浩森寄送開發客戶使用(偵25064卷第110-111頁、原金訴卷一第165頁) 53 投資評估報告書 1包 潘浩森 潘浩森寄送開發客戶使用(偵25064卷第110-111頁、原金訴卷一第165頁) 54 電話 1組 王鈞豪 王鈞豪與客戶聯絡使用(偵25063卷第164-166頁、原金訴卷一第157頁) 55 電話 1組 王鈞豪 王鈞豪與客戶聯絡使用(偵25063卷第164-166頁、原金訴卷一第157頁) 56 行動電話(IMEI碼:000000000000000) 1支 王鈞豪 王鈞豪與客戶聯絡使用(偵25063卷第164-166頁、原金訴卷一第157頁) 57 行動電話(IMEI碼:000000000000000) 1支 王鈞豪 王鈞豪與客戶聯絡使用(偵25063卷第164-166頁、原金訴卷一第157頁) 58 客戶資料 1包 王鈞豪 本案機房所發或王鈞豪開發之客戶(偵25063卷第168頁、原金訴卷一第157頁) 59 教戰手則 1包 王鈞豪 王鈞豪說服客戶使用(偵25063卷第164-166頁、原金訴卷一第157頁) 60 股票抽籤名單 2張 王鈞豪 王鈞豪說服客戶使用(偵25063卷第167頁、原金訴卷一第157頁) 61 投資評估報告書 1包 王鈞豪 王鈞豪說服客戶使用(偵25063卷第167頁、原金訴卷一第158頁) 62 電話 1組 王宇燦 王宇燦與客戶聯絡使用(偵25063卷第191頁、原金訴卷一第201頁) 63 電話 1組 王宇燦 王宇燦與客戶聯絡使用(偵25063卷第191頁、原金訴卷一第201頁) 64 行動電話(IMEI碼:000000000000000) 1支 王宇燦 王宇燦與客戶聯絡使用(偵25063卷第191頁、原金訴卷一第201頁) 65 教戰手則 1包 王宇燦 王宇燦與客戶聯絡使用(偵25063卷第191頁、原金訴卷一第201頁) 66 客戶資料 1包 王宇燦 本案機房所發或王宇燦開發之客戶(偵25063卷第191頁、原金訴卷一第201頁) 67 投資評估報告書 1包 王宇燦 王宇燦與客戶聯絡使用(偵25063卷第191頁、原金訴卷一第201頁) 68 電話 1組 張立翰 張立翰與客戶聯絡使用(偵24893卷第175頁、原金訴卷一第173頁) 69 電話 1組 張立翰 張立翰與客戶聯絡使用(偵24893卷第175頁、原金訴卷一第173頁) 70 行動電話(IMEI碼:000000000000000) 1支 張立翰 張立翰與客戶聯絡使用(偵24893卷第175頁、原金訴卷一第173頁) 71 教戰手則 1包 張立翰 張立翰與客戶聯絡使用(偵24893卷第175頁、原金訴卷一第173頁) 72 客戶資料 1包 張立翰 張立翰與客戶聯絡使用(偵24893卷第175頁、原金訴卷一第173頁) 73 投資評估報告書 1包 張立翰 張立翰寄給客戶使用(偵24893卷第175頁、原金訴卷一第173頁) 74 電話 1組 呂錦霖 呂錦霖與客戶聯絡使用(偵25063卷第303頁、原金訴卷一第153頁) 75 電話 1組 呂錦霖 呂錦霖與客戶聯絡使用(偵25063卷第303頁、原金訴卷一第153頁) 76 行動電話(IMEI碼:000000000000000) 1支 呂錦霖 呂錦霖與客戶聯絡使用(偵25063卷第303頁、原金訴卷一第153頁) 77 教戰手則 1包 呂錦霖 呂錦霖自己或本案機房提供,與客戶聯絡時話術使用(偵25063卷第303頁、原金訴卷一第153頁) 78 客戶資料 1包 呂錦霖 本案機房所發或呂錦霖開發之客戶(偵25063卷第303頁、原金訴卷一第153頁) 79 投資評估報告書 1包 呂錦霖 呂錦霖與客戶聯絡使用(偵25063卷第303頁、原金訴卷一第153頁) 80 電話 1組 翁瑋傑 翁瑋傑與客戶聯絡使用(偵25064卷第232頁、原金訴卷一第197頁) 81 電話 1組 翁瑋傑 翁瑋傑與客戶聯絡使用(偵25064卷第232頁、原金訴卷一第197頁) 82 行動電話(IMEI碼:000000000000000) 1支 翁瑋傑 翁瑋傑與客戶聯絡使用(偵25064卷第232頁、原金訴卷一第197頁) 83 教戰手則 1包 翁瑋傑 翁瑋傑與客戶通話時話術使用(偵25064卷第232頁、原金訴卷一第197頁) 84 客戶資料 1包 翁瑋傑 王緒晨交付之本案機房資料(偵25064卷第232頁、原金訴卷一第197頁) 85 投資評估報告書 1包 翁瑋傑 翁瑋傑寄發客戶使用(偵25064卷第232頁、原金訴卷一第197頁) 86 電話 1組 翁瑋臣 翁瑋傑與客戶聯絡使用(偵25064卷第272-273頁、原金訴卷一第185頁) 87 電話 1組 翁瑋臣 翁瑋傑與客戶聯絡使用(偵25064卷第272-273頁、原金訴卷一第185頁) 88 行動電話(IMEI碼:000000000000000) 1支 翁瑋臣 翁瑋傑與客戶聯絡使用(偵25064卷第272-273頁、原金訴卷一第185頁) 89 行動電話(IMEI碼:000000000000000) 1支 翁瑋臣 翁瑋傑與客戶聯絡使用(偵25064卷第272-273頁、原金訴卷一第185頁) 90 教戰手則 1包 翁瑋臣 翁瑋傑與客戶聯絡使用(偵25064卷第272-274頁、原金訴卷一第185頁) 91 客戶資料 1包 翁瑋臣 本案機房客戶資料(偵25064卷第272頁、原金訴卷一第185頁) 92 投資評估報告書 1包 翁瑋臣 翁瑋臣寄發客戶使用(偵25064卷第444頁、原金訴卷一第185頁) 93 電話 1組 楊芳瑜 楊芳瑜與客戶聯絡使用(偵25063卷第222-223頁、原金訴卷一第189頁) 94 電話 1組 楊芳瑜 楊芳瑜與客戶聯絡使用(偵25063卷第222-223頁、原金訴卷一第189頁) 95 教戰手則 1包 楊芳瑜 楊芳瑜與客戶聯絡使用(偵25063卷第222-223頁、原金訴卷一第189頁) 96 客戶資料 1包 楊芳瑜 楊芳瑜寄送客戶使用(偵25063卷第222-223頁、原金訴卷一第189頁) 97 電話 1組 黃博祺 黃博祺與客戶聯絡使用(偵25063卷第275頁、原金訴卷一第181頁) 98 電話 1組 黃博祺 黃博祺與客戶聯絡使用(偵25063卷第275頁、原金訴卷一第181頁) 99 教戰手則 1包 黃博祺 黃博祺與客戶應對使用(偵25063卷第275頁、原金訴卷一第181頁) 100 客戶資料 1包 黃博祺 黃博祺與客戶聯絡使用(偵25063卷第275頁、原金訴卷一第181頁) 101 投資評估報告書 1包 黃博祺 黃博祺寄送客戶使用(偵25063卷第275頁、原金訴卷一第181頁) 102 電話 1組 王雨雯 王雨雯與客戶聯絡使用(偵25063卷第247頁、原金訴卷一第177頁) 103 電話 1組 王雨雯 王雨雯與客戶聯絡使用(偵25063卷第247頁、原金訴卷一第177頁) 104 教戰手則 1包 王雨雯 王雨雯應付客戶及介紹神匠公司股票使用(偵25063卷第247頁、原金訴卷一第177頁) 105 客戶資料 1包 王雨雯 王雨雯書寫之客人資料(偵25063卷第247頁、原金訴卷一第177頁) 106 投資評估報告書 1包 王雨雯 王雨雯寄送客人使用(偵25063卷第247頁、原金訴卷一第177頁) 107 行動電話(IMEI碼:000000000000000) 1支 蘇士峰 蘇士峰與徐兆正聯繫使用(偵33117卷二第433-438頁、原金訴卷一第217頁) 附件: 發言者 內容 徐兆正 喂你好蘇先生嗎? 蘇士峰 嘿是,哪裡。 徐兆正 我是阿BAN介紹的。 蘇士峰 喔,是是是是是,你們是同業嗎齁? 徐兆正 對,同業。 蘇士峰 OK,那你們點在哪裡? 徐兆正 我們在那個臺北市萬華區長沙街這個地方。 蘇士峰 喔,那你們預… 徐兆正 我想問一下。 蘇士峰 嘿好你說。 徐兆正 那個因為我前幾天已經有先安排裝2類電話了,那… 蘇士峰 你裝哪一家? 徐兆正 欸,我不知道耶!就是對啊,2類電話。 蘇士峰 改天可以問一下,看有沒有綁約啦。 徐兆正 沒有綁約,他有跟我講過沒綁約,然後用多少算多少,只是因為有安裝費的關係,弄一弄下來就相對的… 蘇士峰 安裝費多少錢。很多嗎? 徐兆正 好幾千喔,好幾萬,對啊還蠻多錢的,就每一條… 蘇士峰 喔你等於是,喔所以他牽實體線。 徐兆正 16線啊。 蘇士峰 16線,喔所以B CALL用的。 徐兆正 對啊,AB混合啦。 蘇士峰 AB混合,你們人員是A跟B一條龍還是還是有分? 徐兆正 我們是這個地方會做A跟B,我預計可能會各半,大約啦。 蘇士峰 各半喔? 徐兆正 這邊16個位置,1個是主管位置,有15個人就對了,對啊,對。 蘇士峰 假如不綁約是倒還好,可是你可以先,嗯…他費率給你多少? 徐兆正 什麼東西?你說費率喔? 蘇士峰 它的電話費率對。 徐兆正 好像2.4還2.2我忘記了。 蘇士峰 2.4、2.2然後不綁約,啊有月租嗎? 徐兆正 他就1臺押1000塊押金啦。 蘇士峰 一臺押1000,含話機給你就對了。 徐兆正 話機沒有要另外買,我有話機了,小白機那種有10幾臺,對啊。 蘇士峰 喔…所以他只是1線跟你押1千。 徐兆正 對,然後? 蘇士峰 然後月底結帳。 徐兆正 應該是,對對對,是這樣,2類電話,那個就是可以撥可以打、可以回撥這樣,那因為我回call的話,如果要裝那個,因為他還有一種叫什麼1對、4對16的那什麼什麼12萬1個,1個自動撥話系統喔,那個我不想裝。 蘇士峰 所以他是哪一家啊? 徐兆正 我不知道。 蘇士峰 1對16。 (2分30秒) 徐兆正 小賀你知道嗎? 蘇士峰 誰誰? 徐兆正 小賀,那個接洽人叫小賀,對啊,應該是臺北市這邊的人。 蘇士峰 小賀?不認識。 徐兆正 沒關係,那我是想知道說如果找你們安裝,你們是網路線嗎對不對? 蘇士峰 對。 徐兆正 電話使用你們的。 蘇士峰 對。 徐兆正 對不對? 蘇士峰 使用我們的,我們會有那個。應該說電話也是要買,只是他有個好處是說,3個月內你假如說覺得不適用,3個月內的話我們是可以全額退,3個月後咧,你假如最後你們可能整個team重組或是總總狀況的話,可能就是可以做折扣回收,因為有時候你們假如離開這個產業別,你不用你那個話機對你來講也沒幫助。 徐兆正 對啊。 蘇士峰 嘿變成這樣子,所以我,因為我畢竟我在業界20幾年了啦,所以多少都瞭解你們生態啦。 徐兆正 嗯嗯,了解。 蘇士峰 對啊,然後以我們家的,因為你也應該去過阿BAN那邊看過吧? 徐兆正 看過了,對啊。 蘇士峰 對啊,反正我們家的部分就是說AB可以整合1臺,不管你是給B用還是給A用,他就有分1線跟2線的概念,啊只是以今年度來講我們多了一個是說節省,假如說要節省那個安裝費的話,他多了一個好處,我們現在有進那個WIFI,WIFI的話機,他可以不用牽線,這是一個。 徐兆正 喔,這個東西喔,這個會不會對話的頻率不穩定啊?就是會不會有… 蘇士峰 頻率不穩定就分2種,一種是說,A的話就會,A CALL的部分會建議盡量含帶牽有線stand by,因為有時候你們的區域網路環境就不知道,像萬華我就不熟,因為我目前沒有萬華區域的客人,啊假如說其他區的話我熟的話我知道這一區的中華電信穩定度是夠的,這是1個。 那第2個來講的話,在B的部分,比較有1個特別點,我們現在的B,尤其在你們這個產業別,在我轄下的客戶群裡面的話,有些都是轉用那個用手機APP,那就沒有話機跟牽線的問題。 徐兆正 手機APP? 蘇士峰 啊你們是用手機的A…你們的工作機啊,像你們A,你們的B都是,你們是不是有配工作機給他嗎? 徐兆正 有啊。 蘇士峰 因為他們有時候會留LINE跟客戶互動,對不對,啊是不是用工作機?到時候就是把那1支電話,從話機轉換到APP裡面。 徐兆正 這麼神奇喔! 蘇士峰 你懂那個概念?也不算神奇,因為這我已經研究了3、4年了,只是去年度開始我的轄下客戶很多人都用,它是第1個移動性方便,第2個來講的話,他多,到時候會有2個需求就是說,你們的B你是要須不須要含帶錄音設備? 徐兆正 需要。 蘇士峰 含帶要的話他就會有2條線裝在那個APP裡面,1條事實上他就是跟著你的自動撥號系統走,我們的自動撥號系統本身就有錄音設備,是不用錢的,等於他撥出去是用那個。可是客人回撥是撥到那個APP裡面的2線,他2線不會去打,因為他1線所撥出去的時候就已經是帶著2線的顯號了,所以變成說整個APP是整合在這APP裡面,那未來假如人員離開,工作機拿得回來是最好,拿不回來你只要申請,請我們幫你把那個號碼的密碼改掉就好,啊他也不能用了。類似這個概念,因為我這個前天才在你們中山區跟文山那邊才裝了40幾支,他們B全換,因為第1個移動性機動性高,對啊差別在這邊。 徐兆正 啊他打過去一樣是有電話號碼顯示嗎?對不對? 蘇士峰 你說?再一次? 徐兆正 就打電話過去,一樣是正常電話號碼顯示對不對? 蘇士峰 就行動電話。 徐兆正 就行動電話,那他回撥會發生什麼事情。 蘇士峰 回撥會發生2種狀況,1種狀況是他在待機狀況下他就會聽到電話響鈴,就他手機叫了,然後另外1種可能是他把他網路不,他假如人在外面,網路不正常跟那個他關機沒有電,他就會撥不通。 徐兆正 嗯,他打過去就是說您撥的電話就是暫時無法接聽這樣。 蘇士峰 忙線中。目前是講忙線中,你撥的電話目前忙線中,請稍後再撥。類似這種狀況,啊所以一般都建議說可能盡量… 徐兆正 那1分鐘多少錢? 蘇士峰 1分鐘我們家的是3塊6,因為第1個沒有量,啊你說後面可不可以調?是可以調,因為你是阿BAN介紹的我也直接講白的,初期狀況我們都先統一設定3塊6,然後是以秒計,這一點你可以放心,我們是標準都是走以秒計的,那以秒計的部分就是1秒他講1秒就1秒的錢的概念,那等到你後面可能就是因為第1個說你後面的整編下來你的量有產生出來跟數量有出來,事實上我們就可以幫你申請調降,差別在這裡,對因為我們也是不綁約,對。 徐兆正 瞭解,那如果我先暫時先說以桌機來講,因為我想到它們這樣,我怕他們會沒有工作的感覺你知道嗎? 蘇士峰 沒有工作的感覺。喔桌機,那桌機的話一般像我們家的,假如是你B CALL的部分,我會建議就是全部統一走WIFI,不牽線的話。 徐兆正 我是怕那個WIFI不夠力啊,有的時候。 蘇士峰 WIFI不夠力,以你首撥,B CALL的首撥來講的話是不用擔心的。 徐兆正 就通話品質會不會有delay或者是怎麼樣之類的。 蘇士峰 原則上就是,到時候就是會須要現場去會幫你測試你的現場WIFI,那假如說不穩定的狀況下,或是說你的WIFI分享器本身的規格不足的狀況下,或是說你的限速多,那我會建議你要更換分享器,或是說把分享器的部分把他變成2臺至3臺,然後可能一群人他是專屬是那個帳號,那另一群人是專屬這個WIFI帳號這個概念,把他分流掉,那你假如說中華電信100M的絕對夠。 徐兆正 那還有一個問題,就是說那個WIFI這個東西是直接到這個點對不對,它有沒有就是跳板之類的東西。 蘇士峰 跳板,目前在臺灣用跳板第1個你也不划算啊。 徐兆正 不是啊,因為WIFI這種東西,之前我們就有遇到一個狀況,就是他用WIFI去連那個網銀,然後被抓。對啊,你懂我意思嗎? 蘇士峰 你們家嗎? 徐兆正 不是我們家,但是是隔壁的,同儕同業啦,然後就是WIFI用網銀。 蘇士峰 然後整個B被帶走那1個喔? 徐兆正 對啊,就是整個辦公室被帶走上新聞那個啊,上個禮拜上新聞啊。 蘇士峰 這個我知道啊,因為他們A是我們接的。 徐兆正 對啊,他們那個多誇張啊,那個整個辦公室全部被抄掉耶。 蘇士峰 可是這個雖然,這個事實上也不知也還沒有辦法一個明確知道他不知道被跟多久了。 徐兆正 是沒有錯啦,我的意思是說當那個警察有科技執法的部分,他有在找,他會透過WIFI來找。 蘇士峰 IP位置啊。 徐兆正 對啊,IP位置這個部分啊,如果我用你們這個的話,它IP位置沒有辦法做一個保障,那我用這個幹嘛,我直接二類跳板就好啊。 蘇士峰 喔來喔,可是你二類他也沒辦法跳板給你啊。 徐兆正 他們有一個機房啊,他是說他那邊有一個機房啊,而且對啊,不是嗎? 蘇士峰 有一個機房啊跟我們的機房也是一樣的啊。 徐兆正 是嗎? 蘇士峰 對啊,因為你們訊號源是來自機房啊,而且發話地也是來自機房不是在你所在地耶,你的所在地關鍵,這是邏輯觀念。我順便,大家順便聊一下啦,那個斷點的概念,不外就是說你的關鍵只在於你的LINE吃你的WIFI還是吃你們工作機的行動網路。 徐兆正 嗯,哪一種比較好,就是如果行動網路會不會。 蘇士峰 一定是行動網路比較安全,為什麼?因為行動網路他是獨立的IP,他是獨立單一支,你懂我意思吧?對啊,你假如WIFI他是你裡面有10支是10支都在同一個地方,是同一個WIFI,啊然後相對他是同一個IP,你瞭解嗎?所以說一般,像我們像我講我前2天那40幾個客戶他們全部現在都改用那個年卡,所以呢上網年卡他是沒有號碼的,他就是只有純上網,他們的工作機不需要號碼,因為他們裝我們的APP,APP的程式嘛,所以他不需要另外插SIM卡,他SIM卡插了用途只有上網,所以他也是要多做斷點,然後他變成讓他們的B CALL人員全部獨立都用工作機去操作,然後因為關鍵在於LINE、微信會跟客戶互動,至少他多了很多的斷點,這個概念。 徐兆正 瞭解。 蘇士峰 對啊,這個因為我們當初也是幫他去研究過這個問題,啊這個問題也是因為就像你講的隔壁那個出事情之後,他們敏感度更高,就是他們還有另外一群蠻大60幾個人,他們現在也是換地方了,而且他們把A跟B分開了。 徐兆正 對啊,他們那時候抄的是行政辦公室,那個是最那個的。那我問一下,就是說假設因為我這個2類電話,因為我已經約好明天了,那電話線是,就是如果我不裝這條電話線好了,那裝你們的話我需要花多少錢,前面的安裝費。 蘇士峰 須要裝多少錢? 徐兆正 對安裝費啊。 蘇士峰 應該是說,你也是要裝實體線嗎還是不裝? 徐兆正 我要裝實體線啊會比較穩定一點嘛,對不對?假設以穩定,對。 蘇士峰 OK,穩定一點喔,要不然一個放… 徐兆正 那如果用,你用手機你有辦法用自動撥號嗎,也不行吧? 蘇士峰 自動撥號是可以。可是問題來了,手機的部分就像你講的,他手機的部分…手機螢幕比較小,人員在一天操作下來的話真的會有點疲乏,而且很傷眼力,在自動撥話部分啦,所以我還是會建議自動撥話部分還是盡量用話機,話機的模式會比較單純一點。 徐兆正 那如果我2條都裝,我裝他們2類也裝你這邊的話,你們這邊的話是裝一臺機器是要多少錢?2500還2000? 蘇士峰 欸沒有,他,那個現在今年度的那是3800。 徐兆正 一支要3800。 蘇士峰 對,就3個月包退,不用的話不適用就退回來,也不讓你損失錢,頂多損失可能就你的月租費跟那個話費而已,話費看你打多少而已啊。 徐兆正 一支3800。 蘇士峰 應該是說,我會建議啦,因為你假如已經答應人家的話那就沒辦法,然後我會建議說你可以可能說可以預估可能說2、3支的B可以用我們家的看看,或是2支,啊到時候就是先,我們可以試著接WIFI看看,這個概念,對。 徐兆正 就是一支桌上,一臺桌上有2個號碼就對了,2支機器就對了,2個電話在桌上就對了,是這個意思嗎? 蘇士峰 應該說,以剛剛我舉例來說,B假如說我們先申請2支,他是B CALL的,那事實上那讓他A跟B我都會設定好,啊只是設定好之後你不用。 徐兆正 因為我找你們主要是要你的自動撥話系統啦,我要給B CALL。 蘇士峰 我知道我知道,A歸A啦,我是說假如說你B有疑慮的話我可以先我也可以先幫你裝2支,你先試試看B在操作使用上有沒有你的疑慮這樣子,沒有用你可能就退還給我,或是說把它轉換成給A去用這樣的概念,你懂我意思嗎?因為有走過你也比較安心,啊當然說像你顧慮說WIFI會不會不穩定這個概念,啊這就像我講的WIFI穩不穩定,事實上就變成是我去到現場的時候,我會先測試你現場的WIFI的設備,啊假如本質是穩定的,那就應該對我們來講連接點當中的話應該在B使用絕對沒問題的,那A的部分我都還是會建議說,除非你們區域太複雜,要不然你假如說在於正常的標準辦公室的環境當中的話,我還是會建議說先拉個有實體線預備(臺語)啦。 這個概念嘛,那我們先,像我的舉例說我們另外一個客人他是他是透天的,上下樓,他分了4個部門,那像他的用法不外乎就是說每1層樓可能就是都會裝2臺那個分享器,把他分流掉,然後他們全走WIFI,目前走7個多月,都沒有這個問題了,等於是加強他的WIFI的穩定度,差別在這邊。 徐兆正 (嘆氣) 蘇士峰 所以這個可能要看你最大的考量點,你說在功能使用上我相信我們在這個業界也算,還算可以,不敢說第一啦,可是最少因為也跟客戶了將近快,我跟阿BAN也10幾年啦,啊我們其他最久客戶24年了,啊所以在這個業界至少你們需要什麼跟你們要求什麼,多少我們都可以做得到。啊所以我們現在也幾乎都是客戶介紹客戶居多,我們很少在網路再開發了。 徐兆正 對啊,反正我問一下,假設裝一支3800再加牽線的費用是多少錢?網路的線。 蘇士峰 牽線費用到時候我會去看現場,或是說你把你現場位置,你可能說假如說我們現在談的是A好了,那你可能你A的位置從你中華電信那個區域拍一張,到那個A的位置是哪幾個位置,你拍給我之後我會預估幫你抓。啊能省則省,啊假如說不是很複雜的狀況下,這樣一般我可能我會帶著我的業務一起去幫你裝,啊這個費用就比較便宜,我1條線就抓個幾百塊含工錢的概念含材料費這樣子。 徐兆正 (深吸一口氣)我在想那這樣的話我明天那個還要裝嗎,因為那個都辦了那個號碼了。 蘇士峰 號碼申請喔,錢付了喔? 徐兆正 還沒啊,我叫他明天來收錢啊。 蘇士峰 喔,可是他已經裝了? 徐兆正 他還沒有裝,明天一早要來動工要來牽線,要來牽電話線,然後因為他的ADSL跟那個電話號碼都申請了嘛,那得要給人家錢啊? 蘇士峰 所以ADSL號碼也是他們的。 徐兆正 對啊,我叫他們工人來牽線啊,因為辦一個帳號啊,他們說要辦一個帳號就對了,網路跟電話都辦一個帳號。 蘇士峰 對,然後他那個人頭費用是不是還要另外付。 徐兆正 對啊,那個我已經那個一定要給他辦的啊。 蘇士峰 啊那我知道是哪一家。 徐兆正 對啊,12000的網路電話,網路的那個網路的人頭費用,跟21000的電話費用,對啊。 蘇士峰 對,那我知道你說的哪一家,因為我手上接了,像我剛才講前幾天的那組人有沒有,那個他早期也是跟這個配合的啦,他配合了4年多。啊結果他還是想移來我這裡啊,這就比較有點矛盾,因為他們的理,給我的理由是說,我說那他們你們配合那麼久為什麼還要換?我說你就自動撥號用我的啊,節費走他的,他說不要,我說為什麼這麼堅持,他說不是這個人怪怪的,然後他是說那個有時候真的有事情找不到人,他整個公司要停擺。 徐兆正 是喔。 蘇士峰 他真的受不了,對,他說他當初是沒有認識其他人,只好只好繼續用他的,他給我的理由是這個,要不然正常我在跟我在我業界裡面我不會去跟人家搶生意啦,對啊。 徐兆正 我看一下,因為他牽1條線好像,因為我16條線嘛,他牽1條線好像也要幾千塊的樣子啊。 蘇士峰 1條線喔? 徐兆正 我記得。 蘇士峰 還是全部?10幾條幾千塊? 徐兆正 他有,他有一個牽線安裝費,反正加起來加上工人費用,一些有的沒的加起來要9萬多,我覺得好貴喔。 蘇士峰 哇靠,好好,在我們業界算好好賺喔。 徐兆正 對啊,那個。 蘇士峰 可是為什麼你們要考量到說,是誰叫你說那個中華電信要找專人來辦。 徐兆正 沒有,他有問我要不要自己要找人辦,我是說我沒有,他說那有沒有那個,他說這個是可以自己找的,這個倒還好啦,然後我就跟他講說那你,對,那不然你幫我辦。 蘇士峰 喔,你就請他幫你找。 徐兆正 對啊,我就不想要那個,我可以花一點錢,總共大概3萬2的工人費,加那個電話加那個那個對不對,加那個我網路的嘛,對啊,那剩下的6萬多塊扣掉1萬多塊桌機就不用了嘛,大概還有5萬多塊就是安裝費用啊一些哩哩扣扣的東西啊。對啊,這樣子,對啊。 蘇士峰 難怪他賺得那麼肥,真好賺。 徐兆正 那你,你們能不能?你們在臺中對不對? 蘇士峰 對啊我總公司在臺中。 徐兆正 所以說你們基本上出動就是要要做了嗎?不能先請你們來來那個看一下。 蘇士峰 測試? 徐兆正 對啊,地形或測試。 蘇士峰 我的標準流程還是會去看,然後在看的時候,假如說我們現在溝通好,我可能先會先準備個2支,帶上去,然後順便看你現場,了解你現場還須要什麼,或是哪裡不足的再做調整,那我也給你一個考量點,因為就像說我剛講的前幾天那組人好了,他們最後換的部分現場的WIFI他們不牽中華電信,他們直接換什麼,換那個那個吃到飽的,人頭卡,月租的人頭卡。 徐兆正 吃到飽? 蘇士峰 對。 徐兆正 從哪裡來的啊?這種東西從哪裡來的? 蘇士峰 有啊,那個業界有在做啊,因為那個人頭卡一樣吃到飽,1個月一樣1000多塊那種高資費,可是至少他的那個申請認證不是他們的人,是外面的人辦好的給他的,然後他一樣就是時間到他去繳錢,啊重點他得那個WIFI卡吃到飽的WIFI卡他就是裝了1臺那個SIM卡的分享器,然後分流的可能比如說他的5臺電腦,他就分流給5臺電腦去使用,是一組,然後另外1張卡他就給他現場去使用,裝了我們那個WI,那個他們B CALL在用的,然後另外A CALL的部分因為他A CALL是22臺,那22臺我那時候幫他規劃的是8臺1張卡,8臺1張卡,啊這個好處另外的好處是說,那個他看起來月租費好像比較高,因為他多比較多張,可是對他們來講斷點就分了好幾個IP,這是一個。那第二個來講的話,未來人數有時候B跟A人數會下降,下降的話可能說,歸屬於到那個另外可能說不足8臺,他可能剩下1臺、多1臺兩臺,那這1組人可能可以拆掉,那他這1張卡就不用再續,那另外2個去跟附屬到另外1臺上面去分流就好了,你了解這個概念嗎? 徐兆正 瞭解是瞭解,可是有點複雜。 蘇士峰 目前是這樣規劃,到目前兩個禮拜是OK的啊,蛤? 徐兆正 好像有點複雜,哈哈。 蘇士峰 是講起來會有點複雜啦,對,因為畢竟有一些專業成分在裡面。 徐兆正 那不然這樣子好了。 蘇士峰 那所以你現在變成說… 徐兆正 你說。 蘇士峰 明天他要來裝。 徐兆正 對啊。 蘇士峰 你地址有給他嗎? 徐兆正 給了,早就給了。 蘇士峰 確認的地址,也給了。 徐兆正 對啊,都已經安排好了,那不然就這樣子好了,他的對啊,他裝啦,然後因為我的因為他們還有一個東西,就是他2類電話有一個叫自動撥號系統,然後什麼什麼什麼4線對16線的還怎麼樣,12萬還18萬這樣子,這個東西我就不用他們的,我就用我就一樣裝你的,可能裝你們的話我就是桌上的機臺可能就擺個6組至8組吧,主要給A CALL的人用的。 蘇士峰 對。 徐兆正 對然後B CALL的就暫時先用2類電話,然後你再送,你不是會放2臺給我們試用嗎? 蘇士峰 對啊對啊對啊對啊,或是手機你也可以試試看啊,到時候你準備1臺那個公務機吧,就到時候設1組手機的,你們試試看。 徐兆正 他就是用手機跟客戶講電話這樣子。 蘇士峰 對啊對啊對啊對啊對啊。 徐兆正 這種的喔? 蘇士峰 對啊,對業務來講事實上他就是LINE跟客戶互動,那需要撥號他直接就點開那個APP直接撥給客人就這樣子而已啊,等於一機操作,你到時候可以試試看,反正你假如說像你現在決定桌上機節費先走他的嘛,反正就是講他不綁約,你就是可能要就抓投報率,可能用了多久換算下來攤平下去你可能就沒賠(臺語)那麼多錢,因為你前面多花了很多費用,事實上都是多花的啦。 徐兆正 因為2類電話是比較傳統那種類型對不對,就是就是。 蘇士峰 事實上,他也是他在現場也是第一個從中華電信接出來之後會接到一臺GATEWAY,那這臺GATEWAY你假如說你是12線的話他大概就是會有4…會有3臺GATEWAY,1臺可能分流4條線或是1臺8 PORT的直接分流出去,然後才接傳統話機線,所以他還是走網路。 徐兆正 喔… 蘇士峰 不像早期,早期是從類似像中華電信從中華電信箱,拉出來實體線再分流到你各個座位。那他這樣那就是標準2類線路,現在幾乎都是走雲端,所以他一定有1個交換機,就是我們講的GATEWAY。那臺設備是接網路的,然後再做實體線的電話線分流到你座位。啊事實上就是像我們講,手機的部分事實上他就是這個設備全部抵掉,你就直接連線,手機只要有網路連線APP設定好之後連線到我機房來了,差別在這裡。對,跟我們現在A CALL意思也一樣,A CALL的部分我接了網路線,事實上你們的那個斷點就在我機房,這是一種,然後再一種就是跟2類配合,尤其你們比較因為你們的產業別比較特殊一點,所以我都會特別去提醒朋友之間說,欸有時候這種話你有時候要看看那個2類的這個業務他的第1個經驗值跟眉角(臺語),然後再來是他的配合度,機動性的配合度,因為有時候就像我們講最直接的,講像我們之前有遇過,講是講說假如說檢調來要資料我第1個時間會先通知你,OK來了可是問題有些業務他可能繁瑣事情,或是說像我們現在遇到人家會撤換他的那幾家就好,他說有重要事情的時候他也沒有聯絡上,或是說我們都已經出事了他才來聯絡我們,啊有人來調資料喔,哭爸人都被帶走了你才跟我講(臺語),他們前年也是遇到一個。對啊類似這種狀況,變成說這種就是對你們有風險,可是問題假如說這個人到底是不是他們講得那個業務窗口我不知道,只是說假如說他的機動性是高的,你可能就是你連絡他或是跟他溝通或是說你安裝完,跟他溝通的時候他是在最快的時間可能就是站在我們業務上班時間的話,最少就是10-15分鐘是最慢的時間,至少要回覆你,再怎麼忙總是可以回覆吧,啊我現在在忙我等下回覆你,緊急事情是不是第一個優先回覆你,至少你們也比較安心。對啊,類似這個經驗啦,有時候你可以,只是說他只是說就像我講的,你前面要多花了很多額外的費用了啦。 徐兆正 對啊。 蘇士峰 對他來講他就是先賺走了這些錢,啊後面你打多打少狀態他也不鳥你,啊再來是他每個月還跟你收人頭費用,這些事實上對他們業務來講是多賺的啦。 徐兆正 欸對,那我問一下,如果以桌機來講的話客戶回撥會遇到什麼狀況,他會聽到什麼問題? 蘇士峰 客戶回撥聽到什麼問題,一般我們那個都設定忙線中。 徐兆正 喔,瞭解。 蘇士峰 對啊,我們的設定是這樣子,對,有些的是設定可能他假如沒有直接跟2類講好串接設定的話,有些可能是會跳成空號,您撥的號碼是空號。 徐兆正 這個不行,這個很不行。 蘇士峰 這個一定不行啊,在你們這個產業絕對不行,客人嚇都嚇死,說他媽我明明撥的號碼對啊,為什麼是空號,會不會遇到詐騙集團,靠…對啊。 徐兆正 暸解。 蘇士峰 對啊,會有這個狀況。 徐兆正 那撥出去的話是1組號碼,那1組號碼是怎麼生成的啊? 蘇士峰 怎麼生成,事實上他這個我們也是跟那個一類申請的,對,只是說他的名字是我們公司的。 徐兆正 喔那一組號碼的名字就是你們公司就對了。 蘇士峰 對對對對對對,是的是的。 徐兆正 瞭解,那如果說要換號碼這個東西都可以幫忙對不對? 蘇士峰 A CALL的部分因為我們有收一個月2000塊的那個月租費,然後他就會有1個月免費贈送你們換號的權利,換與不換就由你們決定,只是說在這個月裡面你可能說你臨時想要再額外再臨時可能說1個禮拜或2個禮拜後,你覺得說感覺奇摩子壞(臺語)我想要再換。可以,可是問題他就是要付給一類電信公司500塊,這不是我們收的,他是一類那邊收的,事實上一類做這個動作是強,算半強制啦,讓你不要一直換號,因為以前換號率太高,我們以前最高那時候沒有費用的時候,我們客人要換我們就換啊,因為我們也沒有費用啊,啊那時候幾乎是平均1個禮拜就換1次、1個禮拜換1次,尤其那個前幾前1、2年,Whoscall 越來越夯的時候,換號率真的太高了,最後一類就跳出來講不能這樣(臺語)喔,啊那最後你也不能去完全去控管他們嘛,所以他就要求說,那這樣子我多個費用,那看你們電信商要吸收還是由客人吸收,那站在電信商立場一定是由客人吸收啊,因為由你們選,因為我們已經提供1組,1個每個月讓你們換免費的嘛,啊可是問題就是,你中間再換號,他線路就要轉換,啊這個是會有紀錄的,啊這個轉換的時候變成說就是由你由你客戶群自己決定你要不要換,要不要花這500塊,那我有些客人他是覺得沒關係沒有差,反正我已經擋下來了,至少業務有業績就好,怕打不到(臺語),啊所以他們覺得他們可能,像我有些客戶是每個禮拜要求換1組,他1個月得要花多花1500塊,因為等於換4個號碼,可是有1組是免費的嘛,他就花然後後面每個禮拜換1組,他等於換了4組,啊他花1500這樣,對他來講他覺得OK,所以說要看你們的節奏啦,對啊。 徐兆正 好,那我大概知道了,那這樣子好了啦,就是說你們這邊的話,A CALL的那個因為我需要我還是需要你那組電話要打A CALL。欸對他流編這個東西怎麼處理啊? 蘇士峰 流編… 徐兆正 因為我得要打到一些客戶,他自動RUN嘛對不對?他那個號碼是我隨機自己輸入嗎? 蘇士峰 系統設好的。 徐兆正 系統設好的喔。 蘇士峰 應該是說我們現在自動撥號系統分2個概念,1個是叫做流水編號,可是流水編號編上去的時候,我們在後臺部分他們還是用亂碼概念發出的,會把他打亂,只是說他的這個排程,你給我這個排程你設了5000支,這5000號裡面他不是一通一通撥,這樣他是會交叉交叉去跳,這是一個,可是問題我們今年度它多了另外一種它叫做有效號生成。那有效號生成是什麼,等於說你本來是設定了5000,比如說你設定了1000組的流水編號,是不是0,1號到1000號對不對,這是叫流編嘛,可是問題你在設有效生成的時候,它是從我們全部中央主機房的大數據去撈資料,那撈的這個過程當中他有可能是變成,你撈出來的話他不是1號到1000號了,可能1號到4000號,可是你要的是1000號,有效號,它中間把一些無效號碼全部過濾掉了,差別在這裡,所以一般多數都會去使用有效號生成。啊只是說… 徐兆正 這東西要另外再加錢嗎? 蘇士峰 是沒有,這在月租系統裡面啊(笑)。 徐兆正 OK,好好好。 蘇士峰 像,算在裡面喔,我們業務在外面的話他是是1線收2千塊,1個作息線,假如說你是5個作息,他等於是收了1萬塊,可是問題對因為阿BAN轄下這邊的話,我只,我當初有他講過說,只有收全,你轄下不管你這個帳號,主帳號是2000嘛,你轄下幾支我一樣只有收2000,這個順便讓你知道一下,因為未來你可能會遇到我們臺北的業務,現在最近有在培養,呵呵。 徐兆正 嗯就是,好好那我知道了,有可能先在你們這邊裝個6支、8支好了,6、4、8、4、32,大概1支的話加安裝費我們3200嘛,再加上安裝費,我大概抓1支4000塊差不多吧。 蘇士峰 4000塊? 徐兆正 起得來嗎?4500?好算5000好了啦,5、8、40這樣大概就4萬嘛對不對? 蘇士峰 應該花不了那麼多吧,不過看電話費的話,啊對我們電話費預儲型的喔? 徐兆正 我知道,這個我知道。 蘇士峰 喔,對對對對對。 徐兆正 對,這個之前他有跟我提到,就是先儲… 蘇士峰 應該你抓最高應該話機3800,你再加個700塊不會超過啦,線材費用這些啦,對,那所以大概4500。 徐兆正 對,2、4、6、8、10。 蘇士峰 對啊因為你網那個,你中華電信有了嘛。然後再來可能我是會看一下就是你現場那個分享器到底穩不穩定,還是要不要另外再裝個分享器,欸沒有我會建議你… 徐兆正 欸對,你們中華電信、中華電信的網路的速度有要求嗎? 蘇士峰 一般正常值就是,假如說,你應該是申請100M的吧,還是50? 徐兆正 我真的不知道,這個要問。 蘇士峰 喔是喔,他明天來你順便問他好了,你中華電信給我們多少,因為你可以跟他講說,我是覺得你不要跟他講,說你會再跟另外一家裝自動撥號。 徐兆正 喔是喔,不要這樣講喔。 蘇士峰 因為這個人當初那2、3家有跟我提,他說會有小動作,你懂我意思嗎?我怕他鬧你們,你懂我意思嗎?所以你就不要講,你懂嗎?等他裝好後面沒問題就沒問題,變成我們進去裝的時候事實上就由我們接手了,那我接手的話就一個動作而已,我會從他中華電信那邊留1 PORT出來連接另外1臺分享器,這臺分享器就是接我們設備用的,這樣會比較單純。 徐兆正 好。 蘇士峰 對。 徐兆正 那我知道了,OK。 蘇士峰 對對對對。 徐兆正 那我就是等他。 蘇士峰 因為你這樣講至少他就不會有疑慮啦,啊要不然他覺得說你還用別人的幹嘛(臺語),他改天就給你搞個小動作,變成你也累啦,對他沒什麼好處,可是對你也累,是不是,啊對我來講我又要幫你排解這些問題,啊再來就是說,有時候去,像這種狀況的話,有時候是他要去現場的時候可能要留意一下,可能要有人在旁邊,不要讓他去動我們那臺分享器後面的東西。 徐兆正 嗯,OK。 蘇士峰 差別在這邊,假如未來有他去現場的話啦,像我們現在那2家,那幾家目前還是有他們還有大概4、30幾條線也是跟,也還是走他的啊,對啊,因為他們分點啊,目前還沒有換,所以說他也是多做這個安全機制,怕他到時候一氣之下給你亂搞或幹嘛,對啊,因為他上他們上次有1次,好像是不知道是其中一家去幹譙他啦,然後隔第3天,3家的網路全斷。 徐兆正 喔我知道,好像上禮拜有一次。 蘇士峰 有齁? 徐兆正 上上禮拜啦,有一次是全斷,斷了一下下、一陣子,我不知道是什麼原因。 蘇士峰 一下下還好,他們是斷了一整天。 徐兆正 沒有,那時候只有斷一下下而已。 蘇士峰 那一下下是標準的,因為有時候中華電信最近一直那個5G升級,有時候會有區域性瞬斷,幾分鐘內都還算正常,可是超過半個小時甚至1個小時那就不正常。 徐兆正 了解。 蘇士峰 對啊對啊這也是經驗啦,我也之前想說奇怪這個同業大家就互相就好了,為什麼要搞這種小動作,事後發現還是真的有人有那種小動作啦。 徐兆正 OK,我跟你加個LINE好不好,還是加… 蘇士峰 我LINE我的ID就是我行動電話。 徐兆正 你用LINE還是用飛機? 蘇士峰 飛機也是可以啊,可是飛機我不會加,都是人家加我,那就改天我再加你,你先加我LINE好了,我的ID就是我的行動電話。 徐兆正 好好,我等下加你。 蘇士峰 嘿好,OKOK,好的,掰掰。 徐兆正 掰掰。 (錄音結束)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原金…」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