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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聲沒字第113號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智慧財產案件)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9 月 12 日

法官林奕宏

聲請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思洛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兼代表人
曾建勲
被告
陳韋廷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11年度偵字第26315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112年度單聲沒字第1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仿冒「Bio-Oil」商標之護膚油壹個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思洛科技有限公司、曾建勲、陳韋廷等人(下稱被告等人)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2631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仿冒「Bio-Oil(聲請書誤植為「Bio-Oi」)」商標之護膚油1個,經鑑定認屬仿冒品,爰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之。

二、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等人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26315號為不起訴處分,於民國112年3月12確定等情,業經本院核閱上開卷宗無訛,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本件聲請書及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雖均將扣案之護膚油記載為「Bio-Oi百洛護膚油」,惟參扣押物品清單之記載及告證5之照片均係仿冒「Bio-Oil」商標之護膚油,足認本件扣案物應為仿冒「Bio-Oil」商標之護膚油1個,本件聲請書及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記載之「Bio-Oi百洛護膚油」應屬誤植。又扣案仿冒「Bio-Oil」商標之護膚油1個,經鑑定結果,係屬侵害商標權物品,有鑑定報告書、商標單筆詳細報表、扣押物品清單及照片等件附卷可參,堪認上開扣案物確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無訛,是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2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奕宏

                書記官 張閔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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