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7 分鐘讀完 全文 2,27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審交易字第459號

過失傷害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0 月 03 日

法官賴鵬年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趙偉光

郭宜蓁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039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有明文。

三、經查,公訴人認被告2人涉犯之過失傷害罪(互為告訴人),為告訴乃論之罪,茲因其等於本院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依前揭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賴鵬年

書記官 林意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2年度偵字第10396號
  被   告 趙偉光 男 4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段00巷00
             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郭宜蓁 女 5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0號
            居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
             4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等因過失傷害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
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趙偉光於民國111年8月19日13時58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
    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臺北市萬華區三水街由南往北方向
    行駛,本應注意支線道車應暫停讓幹線道車先行;郭宜蓁於
    同時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南寧路由西
    往東方向行駛,本應注意行經閃光號誌路口應減速慢行;依
    當時情況均無不能注意情事,竟均疏未注意,趙偉光逕自沿
    上址路口越過南寧路行駛,與左側由郭宜蓁所騎乘未減速機
    車碰撞,2車人車倒地後,趙偉光因此受有右手痛、左肘及
    左膝挫傷之傷害、郭宜蓁因此受有多處挫傷包括左胸左臀左
    腿、頭部外傷、輕度腦震盪、四肢挫傷之傷害。
二、案經趙偉光、郭宜蓁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報告偵
    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告訴人趙偉光之指訴 前揭告訴人趙偉光指訴之犯罪事實 2 告訴人郭宜蓁之指訴 前揭告訴人郭宜蓁指訴之犯罪事實 3 被告趙偉光之供述 供承於上揭時、地騎乘機車與告訴人郭宜蓁所騎乘機車碰撞之事實。 4 被告郭宜蓁之供述 供承於上揭時、地騎乘機車與告訴人趙偉光所騎乘機車碰撞之事實。 5 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初步分析研判表、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補充資料表、調查報告表(一)、(二)及查證照片35張 被告2人發生車禍之事實。          6 臺北市立聯合醫院和平院區診斷證明書1紙 告訴人趙偉光受有如事實欄所述傷害之事實。 7 臺北市立聯合醫院和平院區診斷證明書、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診斷證明書各1紙 告訴人郭宜蓁受有如事實欄所述傷害之事實。 8 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111年5月10日北市裁鑑字第1123054953號函及後附臺北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鑑定意見書1份 1.被告趙偉光支線道車不讓幹線道車先行為肇事主因。 2.被告郭宜蓁行經閃光號誌路口未減速慢行為肇事次因。 
二、核被告趙偉光、郭宜蓁所為,係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
    失傷害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2  日
                            檢  察  官 吳 文 琦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書 記 官  吳  青  蓉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審交…」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