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審交易字第459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趙偉光
郭宜蓁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039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有明文。
三、經查,公訴人認被告2人涉犯之過失傷害罪(互為告訴人),為告訴乃論之罪,茲因其等於本院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依前揭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2年度偵字第10396號
被 告 趙偉光 男 4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段00巷00
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郭宜蓁 女 5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0號
居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
4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等因過失傷害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
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趙偉光於民國111年8月19日13時58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
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臺北市萬華區三水街由南往北方向
行駛,本應注意支線道車應暫停讓幹線道車先行;郭宜蓁於
同時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南寧路由西
往東方向行駛,本應注意行經閃光號誌路口應減速慢行;依
當時情況均無不能注意情事,竟均疏未注意,趙偉光逕自沿
上址路口越過南寧路行駛,與左側由郭宜蓁所騎乘未減速機
車碰撞,2車人車倒地後,趙偉光因此受有右手痛、左肘及
左膝挫傷之傷害、郭宜蓁因此受有多處挫傷包括左胸左臀左
腿、頭部外傷、輕度腦震盪、四肢挫傷之傷害。
二、案經趙偉光、郭宜蓁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報告偵
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告訴人趙偉光之指訴 前揭告訴人趙偉光指訴之犯罪事實 2 告訴人郭宜蓁之指訴 前揭告訴人郭宜蓁指訴之犯罪事實 3 被告趙偉光之供述 供承於上揭時、地騎乘機車與告訴人郭宜蓁所騎乘機車碰撞之事實。 4 被告郭宜蓁之供述 供承於上揭時、地騎乘機車與告訴人趙偉光所騎乘機車碰撞之事實。 5 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初步分析研判表、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補充資料表、調查報告表(一)、(二)及查證照片35張 被告2人發生車禍之事實。 6 臺北市立聯合醫院和平院區診斷證明書1紙 告訴人趙偉光受有如事實欄所述傷害之事實。 7 臺北市立聯合醫院和平院區診斷證明書、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診斷證明書各1紙 告訴人郭宜蓁受有如事實欄所述傷害之事實。 8 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111年5月10日北市裁鑑字第1123054953號函及後附臺北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鑑定意見書1份 1.被告趙偉光支線道車不讓幹線道車先行為肇事主因。 2.被告郭宜蓁行經閃光號誌路口未減速慢行為肇事次因。
二、核被告趙偉光、郭宜蓁所為,係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
失傷害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2 日
檢 察 官 吳 文 琦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書 記 官 吳 青 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