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6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32號

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6 月 05 日

法官洪英花宋恩同謝欣宓

原告
郭美玲
訴訟代理人
張瓊文律師
被告
賴成賢
被告
葛瑪蘭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之法定代理人
游家煉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審交簡字第159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賴成賢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郭美玲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 官 洪英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5   日

法 官 宋恩同

法 官 謝欣宓

書記官 朱俶伶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5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審交…」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