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0 月 25 日
- 當事人李惠康、SHIT LIH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58號 原 告 李惠康 被 告 SHIT LIH(中文名:劉雪麗) 一統人力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上一人 之 法定代理人 林祐生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審交簡字第280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SHIT LIH(中文名:劉雪麗)、一統人力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因SHIT LIH所涉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李惠康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5 日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洪英花 法 官 宋恩同 法 官 謝欣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劭威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