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因過失致死案附帶民訴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30 日
- 當事人黃錦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11號 原 告 黃錦鵬 黃遠儀 黃心儀 黃思宸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泓勝律師 被 告 邱志明 品鑫開發有限公司 昶順通運有限公司 蘇詠翔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審交訴字第19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 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案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0 日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程克琳 法 官 倪霈棻 法 官 劉俊源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潘美靜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