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16號
- 原告
- 林春竹
- 被告
- 呂慶安
- 被告
- 京華汽車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世珠交通有限公司
- 被告
- 世宏交通有限公司
- 被告
- 世容交通有限公司
- 被告
- 世清交通有限公司
- 被告
- 世唯交通有限公司
- 被告
- 世佑交通有限公司
- 上七人法定代理人
- 林鍾容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審交簡字第193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按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所定附帶民事訴訟之對象,除刑事被告外,兼及於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而該條項所稱之「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係指該刑事案件中依民法規定應負賠償責任之人而言(最高法院95年度台抗字第366號民事裁定意旨可資參照)。經查,本案原告已詳述被告呂慶安受僱(靠行)於京華汽車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世珠交通有限公司、世宏交通有限公司、世容交通有限公司、世清交通有限公司、世唯交通有限公司、世佑交通有限公司,被告於執行計程車業務途中與原告發生本件事故,是對其僱用人請求負連帶賠償責任,故形式上符合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得以附帶提起民事訴訟之要件。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