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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16號

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7 月 19 日

法官莊書雯翁毓潔葉詩佳

原告
林春竹
被告
呂慶安
被告
京華汽車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世珠交通有限公司
被告
世宏交通有限公司
被告
世容交通有限公司
被告
世清交通有限公司
被告
世唯交通有限公司
被告
世佑交通有限公司
上七人法定代理人
林鍾容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審交簡字第193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按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所定附帶民事訴訟之對象,除刑事被告外,兼及於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而該條項所稱之「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係指該刑事案件中依民法規定應負賠償責任之人而言(最高法院95年度台抗字第366號民事裁定意旨可資參照)。經查,本案原告已詳述被告呂慶安受僱(靠行)於京華汽車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世珠交通有限公司、世宏交通有限公司、世容交通有限公司、世清交通有限公司、世唯交通有限公司、世佑交通有限公司,被告於執行計程車業務途中與原告發生本件事故,是對其僱用人請求負連帶賠償責任,故形式上符合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得以附帶提起民事訴訟之要件。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莊書雯

法 官 翁毓潔

法 官 葉詩佳

書記官 巫佳蒨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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