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28號
- 原告
- 周恆安
- 法定代理人
- 孫佩琦
- 法定代理人
- 樓
- 訴訟代理人
- 鍾秉憲律師
- 被告
- 極致租賃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勛程
- 被告
- 全安心國際租賃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堯坤
- 被告
- 新北市華美國際美國學校
- 法定代理人
- 柯懷恩(Stephen James Cravak)
- 被告
- 史悠㬔
- 周秉奇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號0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2年度審交易字第331號(即112年度審交簡字第361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莊書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