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2 月 26 日
- 法官莊書雯、翁毓潔、葉詩佳
- 法定代理人孫佩琦、周秉奇、張勛程、洪堯坤、柯懷恩
- 原告周恆安
- 被告極致租賃有限公司法人、全安心國際租賃有限公司法人、新北市華美國際美國學校法人、史悠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28號 原 告 周恆安 法定代理人 孫佩琦 周秉奇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號0 樓 訴訟代理人 鍾秉憲律師 被 告 極致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勛程 被 告 全安心國際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堯坤 被 告 新北市華美國際美國學校 法定代理人 柯懷恩(Stephen James Cravak) 被 告 史悠㬔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2年度審交易字第331號(即112年度審交簡 字第361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 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6 日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莊書雯 法 官 翁毓潔 法 官 葉詩佳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盈茹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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