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08 日
- 當事人張鎧丞、張嘉明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46號 原 告 張鎧丞 原 告 張嘉明 施婕妤 被 告 黃瑞宏 被 告 烈馬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沛庭 上列被告因111年度審交易字第745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8 日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洪英花 法 官 賴鵬年 法 官 謝欣宓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俊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