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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審易字第2145號

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2 月 06 日

法官宋恩同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莊志文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34267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並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11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檢察官欄所載「本案經檢察官郭宣佑提起公訴」應更正為 「本案經檢察官王文成提起公訴」。

理由

一、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漏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查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主文所示誤載,惟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前開說明,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宋恩同

書記官 林鼎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審易字第2145號於民國 113 年 02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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