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6 分鐘讀完 全文 1,89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審易字第2148號

妨害名譽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1 月 17 日

法官賴鵬年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NEDYALKOV GEORGI STEFKOV(保加利亞國籍)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3322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有明文。

三、經查,公訴人認被告涉犯之公然侮辱罪,為告訴乃論之罪,茲因告訴人於本院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依前揭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賴鵬年

書記官 林意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2年度偵字第33229號
  被   告 NEDYALKOV GEORGI STEFKOV                    男 45歲(民國67【西元1978】年0                         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00巷0號8樓            居新竹縣○○鄉○○路0段000巷0號11樓之3         護照號碼文件號碼:000000000號(保加利亞
                籍)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
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NEDYALKOV GEORGI STEFKOV於民國112年7月15日18時41分許
    ,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行經臺北市大安區和
    平東路3段東向外側車道甫通過臥龍街口時,因不滿騎乘車
    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而行駛在同路段中線車道之
    張逸勤有妨害其向左變換車道之情事,竟當場基於妨害名譽
    之犯意,公然對張逸勤比出左手中指,而以此方式侮辱張逸
    勤。
二、案經張逸勤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一) 被告NEDYALKOV GEORGI STEFKOV於偵查中之供述 坦承於上開時、地,將左手伸出駕駛座車窗外並做出比中指動作等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妨害名譽之犯行,辯稱:伊當時可能係與車內的乘客聊天聊得太開心,導致不小心作出了比中指的動作,伊比中指並非對告訴人張逸勤所為云云。 (二) 告訴人張逸勤於警詢之指訴 證明全部犯罪事實。 (三) 告訴人所提供之行車記錄器錄影畫面暨錄影畫面擷圖 證明全部犯罪事實。 
二、核被告NEDYALKOV GEORGI STEFKOV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
    第1項公然侮辱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檢 察 官      陳 建 宏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6   日
               書 記 官      張 華 玲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審易…」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