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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審易字第2688號

妨害名譽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3 月 26 日

法官洪英花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郝力立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38714號),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8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宣示判決日期」欄所載「中華民國112年1月18日」,應更正為「中華民國113年1月18日」。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茲因原判決有主文所示之誤寫,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原判決之本旨,揆諸首揭規定及解釋意旨,應予裁定更正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國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洪英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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