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審易字第2738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穆威宏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3421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穆威宏(所涉強制罪嫌,另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於民國112年6月2日上午8時56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道路前行駛時,因與告訴人陳柔璇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營業小客車發生行車糾紛,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在告訴人之車輛於上址不特定人均可共見共聞之道路上停等紅燈之際,將其車輛斜插停靠於告訴人之車輛右側前方,連續以手伸出車窗外朝陳柔璇比劃中指2次,並口出「Fuck you,插個屁啊插,幹,很能擋是不是」等言語,足以妨害告訴人之名譽及社會評價。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依同法第314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業與告訴人達成調解,且當庭履行完畢,告訴人並具狀撤回本件告訴,此有本院調解筆錄及告訴人出具之刑事撤回告訴狀附卷可參,揆諸前開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郭郁提起公訴,檢察官呂俊儒到庭執行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