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審簡字第1707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固緯電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林錦章
- 選任辯護人
- 周金城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鄒志鴻律師
- 被告
- 昇庚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張秀梅
- 選任辯護人
- 常子薇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林俊儀律師
- 被告
- 江俊哲
- 選任辯護人
- 鄒志鴻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6004號),嗣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並於民國112年11月30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應更正如本裁定附表所示。
理由
一、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漏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查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附表所示誤載,惟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前開說明,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原判決誤載部分 更正後之內容 當事人欄固緯電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所載「統一編號:00000000號」等語為誤載 應更正為「統一編號:00000000號」 當事人欄昇庚有限公司所載「統一編號:00000000號」等語為誤載 應更正為「統一編號:0000000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