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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審簡字第1707號

違反政府採購法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4 月 12 日

法官宋恩同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固緯電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林錦章
選任辯護人
周金城律師
選任辯護人
鄒志鴻律師
被告
昇庚有限公司
代表人
張秀梅
選任辯護人
常子薇律師
選任辯護人
林俊儀律師
被告
江俊哲
選任辯護人
鄒志鴻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6004號),嗣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並於民國112年11月30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應更正如本裁定附表所示。

理由

一、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漏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查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附表所示誤載,惟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前開說明,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宋恩同

書記官 林鼎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原判決誤載部分 更正後之內容 當事人欄固緯電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所載「統一編號:00000000號」等語為誤載 應更正為「統一編號:00000000號」 當事人欄昇庚有限公司所載「統一編號:00000000號」等語為誤載 應更正為「統一編號:000000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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