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審簡字第3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竊盜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16 日
- 當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曾鈺紋、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審簡字第37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鈺紋 選任辯護人 舒建中律師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30574號),嗣被告於本院審理中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丁○○犯如附表A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A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 拘役柒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如附表B所示之犯罪所得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規定之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被告自白犯罪,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又依此簡易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得易科罰金或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有期徒刑及拘役或罰金為限,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分別定有 明文。查本案被告丁○○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提起公訴,本院 依通常程序審理(本院112年度審易字第47號),被告於本 院審理中自白犯罪,本院認本案被告所犯合於以簡易判決處刑之要件,依前揭刑事訴訟法之規定,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對被告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是本案爰依簡易判決處刑程序判決,合先敘明。 二、本案之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㈣關於「價值共計2 ,290元」之記載,應更正為「7,260元」;附表一編號3關於「Dr.Well」之記載,應更正為「Dr.Weil」;證據部分補充「被告丁○○於本院審理中之自白」外,餘均引用臺灣臺北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如附件)之記載。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就附表A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被 告就附表A各次犯行,其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循正當途徑賺取所需,反恣意竊取他人財物,顯然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漠視法紀,其所為誠屬不該,殊值非難,惟考量被告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且賠償予如附件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㈢、㈤至 ㈦所示之被害人(見本院112年度審易字第47號卷,下稱審易 卷,第93頁),足徵被告確有悔悟之心及彌補被害人所受損害之誠,酌以被告患有憂鬱症(見審易卷第77頁至第87頁)、自陳有1個博士、2個碩士之學位、目前無業、與父母同住、因精神疾病接受治療之家庭生活經濟狀況(見審易卷第93頁至第94頁)暨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情節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A主文欄所示,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㈢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特別之量刑過程,相較於刑法第57條所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事項係對一般犯罪行為之裁量,定應執行刑之宣告,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30年,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以使輕重得宜,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以區別數罪併罰與單純數罪之不同,兼顧刑罰衡平原則。且刑法第51條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之立法方式,非以累加方式定其應執行刑,苟以實質累加之方式定應執行刑,則處罰之刑度顯將超過其行為之不法內涵,而違反罪責原則,兼及考量因生命有限,刑罰對被告造成之痛苦程度,係隨刑度增加而生加乘效果,而非以等比方式增加,是以隨罪數增加遞減其刑罰之方式,當足以評價被告行為之不法性之法理(即多數犯罪責任遞減原則)。數罪併罰定其應執行之刑時,除仍應就各別刑罰規範之目的、輕重罪間體系之平衡、整體犯罪非難評價、各行為彼此間之偶發性、與被告前科之關聯性、各行為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罪數所反映之被告人格特性與犯罪傾向、社會對特定犯罪例如一再販毒行為處罰之期待等,為綜合判斷外,尤須參酌實現刑罰公平性,以杜絕僥倖、減少犯罪之立法意旨,為妥適之裁量。茲被告本案所犯各罪,其態樣均為竊盜,且係在短時間內重複為之,犯罪類型之同質性甚高。職此,依據前揭說明,本於罪責相當性之要求,在前揭內、外部性界限範圍內,就本案整體犯罪之非難評價、各行為彼此間之偶發性、各行為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予以綜合判斷,暨斟酌被告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及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爰就被告本案所犯酌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儆懲。 四、沒收部分: ㈠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2項之沒收,於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宣告前2條之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 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第5項、第38條之2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㈡被告所竊如附表B「竊得物品」欄所示之物,均為被告本案之 犯罪所得,且未經扣案,自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收時,追徵其價額。 ㈢被告所竊之外套1件、NAIL TONE持久指甲油(勃根地紅)1瓶 、NAIL TONE持久指甲油(蜜茶楓橘)1瓶、NAIL TONE 持久指甲油(玫瑰醋栗)1瓶等,均已發還予各該被害人,有贓 物認領保管單2紙在卷可憑(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0574號卷,下稱偵卷,第183頁、第187頁),是此 部分即毋庸宣告沒收。 ㈣至被告所竊如附表C所示之物,亦屬被告本案犯罪所得,雖未 經扣案,然被告已賠償予各該被害人,有本院審理筆錄可憑(見本院卷第93頁),此部分若再予宣告沒收,實有過苛之情,故就附表C部分即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游明慧提起公訴,檢察官朱玓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6 日刑事第二十一庭法 官 劉俊源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具狀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潘美靜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6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如下: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A: 編號 犯罪行為 主文 1 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㈠ 丁○○犯竊盜罪,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 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㈡ 丁○○犯竊盜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 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㈢ 丁○○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 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㈣ 丁○○犯竊盜罪,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5 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㈤ 丁○○犯竊盜罪,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6 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㈥ 丁○○犯竊盜罪,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7 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㈦ 丁○○犯竊盜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附表B:(幣別為「新臺幣」) 編號 犯罪行為 竊得物品 價值 備註 1 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㈠ 洋裝1件 2,680元 見偵卷第31頁 2 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㈡ 純銀手鍊(金色)1條 1,480元 見偵卷第36頁、第41頁至第43頁 純銀方塊手鍊(銀色)1條 680元 純銀戒指(玫瑰金色)1只 280元 3 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㈣ 黛西少女衣1件 1,490元 見偵卷第58頁 幸運純色衣1件 1,390元 柔色夏戀短洋裝1件 2,090元 甜美洋溢花邊衣1件 2,290元 附表C: 編號 犯罪行為 竊得物品及數量 價值 1 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㈢ ①SKⅡ亮采化妝水1瓶 1,798元 ②SKⅡ全效活膚潔面乳1條 1,199元 ③ORIGIN品木宣言Dr.WEIL青春無敵健康光潤1瓶 629元 ④CEZANNE水潤光透染唇釉1條 255元 ⑤CEZANNE柔亮腮紅(337-17)1個 200元 ⑥珂莉奧十色眼影盤(11)1個 850元 ⑦珂莉奧十色眼影盤(9)1個 850元 ⑧珂莉奧十色眼影盤(8)1個 850元 ⑨珂莉奧十色眼影盤(2)1個 850元 ⑩TCFS TAG ME 眼影(1)1個 410元 ⑪CEZANNE柔亮腮紅(214-04)1個 200元 ⑫CANMAKE小臉粉餅1個 380元 ⑬TCFS TAG ME 眼影(2)1個 410元 ⑭TCFS三色修容餅1個 800元 2 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㈤ 契爾氏淨白淡斑精華1瓶 4,760元 3 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㈥ ①Daily戒指1只 420元 ②三個願望組合戒指1只 550元 ③優雅珍珠純銀項鍊1條 850元 ④華麗的冒險扣式純銀手鍊1條 750元 ⑤歷久彌新鋯石純銀手鍊620-VA,1條 850元 ⑥好野人祈願鋯石手鍊1條 750元 ⑦大獲全勝祈願鋯石手鍊1條 750元 ⑧歷久彌新祈願鋯石純銀手鍊1條 850元 4 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㈦ 粉紅色串珠手鍊1條 2,380元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1年度偵字第30574號被 告 丁○○ 女 4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街0號3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丁○○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分別為下列 之犯行: ㈠於民國111年6月18日18時1分許,在信宏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 司(下稱信宏公司)位於臺北市○○區○○○路0段00號1樓由王 裕媗擔任店員之SO NICE服飾店內,利用店員忙於店務之機 會,竊取外套及洋裝各1件(價值共計新臺幣【下同】5,260元),得手後未結帳即離去。 ㈡於111年6月22日15時13分許,在歐賀服飾商行(下稱歐賀商行)位於臺北市○○區○○路0段00號由李明蓉擔任經理之OH!H ER服飾店內,利用店員忙於店務之機會,竊取純銀手鍊及純銀方塊手鍊各1條、純銀戒指1只(價值共計2,440元),得 手後未結帳即離去。 ㈢於111年7月23日17時27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段00號由 乙○擔任店長之屈臣氏崇光門市內,利用店員忙於店務之機會,以不詳方式拆除商品之外包裝,將商品放入自備紙袋內,並將空盒放回商品架上之方式,竊取如附表一所示之彩妝商品(價值共計10,278元),得手後未結帳即離去。 ㈣於111年7月23日18時20分許,在成家服飾行位於臺北市○○區○ ○○路0段00號由丙○○擔任店員之HOME SHOP服飾門市內,利用 店員忙於店務之機會,竊取上衣3件及短洋裝1件(價值共計2,290元),得手後未結帳即離去。 ㈤於111年8月11日16時25分許,在上址屈臣氏崇光門市內,利用店員忙於店務之機會,以不詳方式拆除商品之外包裝,將商品放入自備紙袋內,並將空盒放回商品架上之方式,竊取契爾氏淨白淡斑精華1瓶(價值計4,760元),得手後未結帳即離去。 ㈥於111年8月23日12時30分許,在徐風精品有限公司(下稱徐風公司)位於臺北市○○區○○○路0段00號地下2樓SOGO百貨內 由胡維真擔任公司特助之VACANZA飾品專櫃內,利用店員忙 於店務之機會,竊取如附表二所示飾品共8件(價值共計5,770元),得手後未結帳即離去。 ㈦於111年8月23日13時30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段00號地 下1樓SOGO百貨由甲○○擔任負責人之MARJORIE服飾專櫃內, 利用店員忙於店務之機會,竊取手鍊1條(價值2,380元),得手後未結帳即離去。嗣因上揭店鋪人員清點商品後,察覺財物遭竊,遂訴警偵辦,經警於111年9月13日10時30分許,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核發之搜索票,前往丁○○位於新北市○○ 區○○街0號3樓之住處執行搜索,並扣得其各於㈠、㈢之時、地 所竊得之外套1件及附表一編號15至17之指甲油共計3瓶等贓物(嗣已發還),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信宏公司、歐賀商行即黃華微、乙○、丙○○、徐風公司 及甲○○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及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與待證事項 編號 證 據 名 稱 待 證 事 實 1 被告丁○○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坦承於犯罪事實㈠至㈦之時、地拿取前開商品而未結帳之事實,惟否認涉有竊盜犯行,辯稱:係因患有精神分裂、思覺失調、焦慮恐慌等病症,係因生病才偷竊,確實在沒正常認知能力下犯罪等語。 2 告訴代理人王裕媗於警詢時之指證 證明上揭犯罪事實㈠之事實。 3 告訴代理人李明蓉於警詢時之指證 證明上揭犯罪事實㈡之事實。 4 告訴人乙○於警詢、偵查中之指證 證明上揭犯罪事實㈢及㈤之事實。 5 告訴人丙○○於警詢時之指證 證明上揭犯罪事實㈣之事實。 6 告訴代理人胡維真於警詢時之指證 證明上揭犯罪事實㈥之事實。 7 告訴人甲○○於警詢時之指證 證明上揭犯罪事實㈦之事實。 8 告訴代理人王裕媗等人提供之遭竊物品資料照片、明細、庫存檢核明細表、贓物認領保管單、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照片、監視錄影蒐證及搜索畫面拷貝光碟及翻拍照片 證明被告於犯罪事實㈠至㈦之時、地竊取告訴人信宏公司等所有之前開商品,嗣經警至其上址住處執行搜索,並扣得上揭贓物之事實。 二、核被告丁○○所為,就犯罪事實㈠至㈦均係涉犯刑法第320條第1 項竊盜罪嫌。而被告所犯7次竊盜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 殊,請予分論併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9 日 檢 察 官 游 明 慧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5 日 書 記 官 江 正 華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 商品名稱 數量 1 SKⅡ亮采化妝水 1 2 SKⅡ全效活膚潔面乳 1 3 ORIGIN品木宣言Dr.Well青春無敵健康光潤 1 4 CEZANNE水潤光透染唇釉 1 5 CEZANNE柔亮腮紅(337-17 ) 1 6 珂莉奧十色眼影盤(11) 1 7 珂莉奧十色眼影盤(9) 1 8 珂莉奧十色眼影盤(8) 1 9 珂莉奧十色眼影盤(2) 1 10 TCFS TAG ME 眼影(1) 1 11 CEZANNE柔亮腮紅(214-04 ) 1 12 CANMAKE小臉粉餅 1 13 TCFS TAG ME 眼影(2) 1 14 TCFS三色修容餅 1 15 NAIL TONE 持久指甲油(勃根地紅) 1 16 NAIL TONE 持久指甲油(蜜茶楓橘) 1 17 NAIL TONE 持久指甲油(玫瑰醋栗) 1 附表二: 編號 商品名稱 數量 1 Daily 戒指 1 2 三個願望組合戒指 1 3 優雅珍珠純銀項鍊 1 4 華麗的冒險扣式純銀手鍊 1 5 歷久彌新鋯石純銀手鍊620-VA 1 6 好野人祈願鋯石手鍊 1 7 大獲全勝祈願鋯石手鍊) 1 8 歷久彌新祈願鋯石純銀手鍊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