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審簡上附民字第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附帶民訴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7 月 31 日
- 當事人新世紀資通股份有限公司、井琪、丘凱元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審簡上附民字第62號 原 告 新世紀資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被 告 丘凱元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 官 洪英花 法 官 賴鵬年 法 官 宋恩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鼎嵐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