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審簡附民字第1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因偽造文書案附帶民訴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4 月 28 日
- 當事人迪喜諾有限公司、陳鷺娟、馮晉誠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審簡附民字第101號 原 告 迪喜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鷺娟 被 告 馮晉誠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審簡字第587號偽造文書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莊書雯 法 官 葉詩佳 法 官 翁毓潔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陽雅涵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