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審簡附民字第117號
- 原告
- 黃沛緹
- 被告
- 廖又慶
喬凱葳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1年度審訴字第2911號、112年度審簡字第621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於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505條第1項規定,並準用於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
二、本件被告廖又慶、喬凱葳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黃沛緹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內容繁雜,顯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審判,應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程克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