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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審簡附民字第85號

因竊盜案附帶民訴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4 月 06 日

法官洪英花宋恩同謝欣宓

原告
霈方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慶盛
送達代收人
翁維江
被告
劉定璿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審簡字第428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劉定璿因竊盜案件,經原告霈方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 官 洪英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6   日

法 官 宋恩同

法 官 謝欣宓

書記官 朱俶伶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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