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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審訴字第1012號

112年度審訴字第1106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7 月 14 日

法官謝欣宓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廖朝朋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4724、16678號),經本院合議庭裁定改簡式審判程序,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廖朝朋因詐欺等案件,前於民國112年6月30日辯論終結,原定於112年7月28日宣判,茲因檢察官另案追加起訴,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而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爰裁定命再開辯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謝欣宓

書記官 朱俶伶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審訴字第1012號於民國 112 年 07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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