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審訴字第2438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張寶桔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1日112年度審訴字第2438號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應更正如本裁定附表所示。
理由
一、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漏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查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附表所示誤載,惟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前開說明,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原判決誤載部分 更正後之內容 附表四編號3「犯罪事實」欄所載「附表二編號1被害人」等語為誤載 應更正為「附表一編號3被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