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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審訴字第2642號

洗錢防制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4 月 10 日

法官程克琳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李玟慧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緝字第31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按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者,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但有必要時,應於處刑前訊問被告。前項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之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不論該自白是否於法院訊問時所為,如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即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2項及法院辦理刑事訴訟簡易程序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點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李玟慧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因被告前於偵查中自白犯罪(偵緝字第3173號偵查卷第6頁),綜合被告本件犯行,全案情節,本院認為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 法 官 程克琳

書記官 林志忠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審訴字第2642號於民國 113 年 04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洗錢防制法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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