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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審訴字第897號

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11 日

法官洪英花賴鵬年宋恩同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曾泳智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6579號),就起訴書附表編號1至4、9被訴事實部分,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曾泳智被訴對起訴書附表編號1至4、9之被害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部分均免訴。

理由

一、被告曾泳智與石志紹、通訊軟體Telegram暱稱「偉」、「蠟筆小新」(即「丁渝憲」)、「歐巴馬」(即「大陸」)、「北海道」之成年人等3人以上所組成,以實施詐術為手段,具有持續性、牟利性及結構性之詐欺犯罪組織集團。被告、石志紹、「偉」、「丁渝憲」、「大陸」、「北海道」與該詐欺集團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其他成年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3人以上詐欺取財、違反洗錢防制法之犯意聯絡,分別為以下行為:先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於附表編號1至4、9所示之詐騙時間,以附表編號1至4、9所示之詐騙方式,向附表編號1至4、9所示之人施用詐術,致其等均陷於錯誤,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附表編號1至4、9所示之匯款時間,將附表編號1至4、9所示之款項匯入附表編號1至4、9所示之帳戶內。再由「丁渝憲」、「大陸」將附表編號1至4、9所示之人頭帳戶提款卡、密碼交予被告,再由被告依「偉」、「北海道」指示於附表編號1至4、9所示之時間、地點,提領附表所示之款項後,將詐騙款項交由石志紹轉交予上游,以此方式掩飾或隱匿犯罪所得來源及去向,並意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犯罪所得。嗣經附表所示之人發覺遭騙,報警處理,經警循線查悉上情。

二、按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又諭知免訴判決者,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所謂「同一案件」,乃指前、後案件之被告及犯罪事實俱相同者而言,既經合法提起公訴或自訴發生訴訟繫屬,即成為法院審判之對象,而須依刑事訴訟程式,以裁判確定其具體刑罰權之有無及範圍,自不容許重複起訴,檢察官就同一事實,無論其為先後兩次起訴或在一個起訴書內重複追訴,法院均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2款就重行起訴之同一事實部分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以免法院對僅有同一刑罰權之案件,先後為重複之裁判,或更使被告遭受二重處罰之危險,此為刑事訴訟法上「一事不再理原則」。而所稱「同一案件」包含事實上及法律上同一案件,舉凡自然行為事實相同、基本社會事實相同(例如加重結果犯、加重條件犯等)、實質上一罪(例如吸收犯、接續犯、集合犯、結合犯等)、裁判上一罪(例如想像競合犯等)之案件皆屬之(最高法院60年台非字第77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本件被告被訴對附表編號1、2被害人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罪嫌,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7044號提起公訴,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審訴字第113號判決論罪科刑,該案於112年7月13日確定;被訴對附表編號3、9被害人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罪嫌,前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3537、3486、3719、3820、5310、5666號提起公訴,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審金訴字第400號判決論罪科刑,該案於111年12月12日確定;被訴對附表編號4被害人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罪嫌,前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5958號、第7092號、第7746號、第8940號、第10014號提起公訴,由本院以111年度審原訴字第79號判決論罪科刑,該案於112年1月10日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判決書存卷為憑。檢察官就被告上開犯行再行提起公訴,核屬同一案件,爰就此部分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免訴之判決。至於被告被訴其餘犯行部分(即起訴書附表編號5至8、10至16部分),由本院另行審結,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洪英花

法 官 賴鵬年

法 官 宋恩同

書記官 林鼎嵐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4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詐騙時間及方式 匯款時間 遭詐騙款項 匯入帳戶 提款時間/地點 提領金額(含手續費) 1 被害人黃莉婷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2月5日19時44分前某時許,撥打電話向被害人黃莉婷佯稱:伊為「資生堂」人員,因購買商品訂單設定錯誤會重複扣款,需依指示轉帳以解除重複扣款云云,致被害人黃莉婷陷於錯誤。 110年12月5日23時59分許 2萬5,736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12月6日0時25分、27分、28分許/桃園市○鎮區○○路00號、73號之平鎮廣明郵局ATM 6萬元、6萬元、3萬元 2 告訴人吳文曜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2月5日17時10分許,撥打電話向告訴人吳文曜佯稱:伊為誠品書店員工,因購買書籍設定錯誤會重複扣款,需依指示轉帳以解除重複扣款云云,致告訴人吳文曜陷於錯誤。 110年12月5日17時20分、25分許 2萬9,987元、3萬5,810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12月5日17時47分、48分、55分、55分許/臺北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成都店之中國信託銀行ATM 2萬5元、2萬5元、2萬5元、5,005元 3 告訴人陳冠蒞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2月1日17時許,撥打電話向告訴人陳冠蒞佯稱:伊為販賣貓砂之店員,因購買貓砂設定錯誤會重複扣款,需依指示轉帳以解除重複扣款云云,致告訴人陳冠蒞陷於錯誤。 110年12月4日14時48分、51分、53分、55分、15時1分許 3萬元、3萬元、3萬元、3萬元、2萬9,985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⑴110年12月4日15時30分、32分、33分許/臺北市○○區○○街000號、150號之臺北東園郵局ATM⑵110年12月5日0時19分、19分許/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之臺北保安郵局ATM 6萬元、6萬元、1萬元      6萬元、2萬3,000元 4 告訴人林依潔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2月1日19時6分許,撥打電話向告訴人林依潔佯稱:因購買專櫃商品設定錯誤,會扣款高級會員年費,需依指示轉帳以解除會員資格避免扣款云云,致告訴人林依潔陷於錯誤。 110年12月1日19時43分、47分、20時3分許 4萬9,889元、4萬9,889元、2萬3,221元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12月1日20時8分、9分許/臺北市○○區○○路0號之台北富邦銀行城中分行ATM 10萬元、2萬3,000元   5 被害人陳姿云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2月1日21時7分許,撥打電話向被害人陳姿云佯稱:因購買網路商品設定錯誤,若要取消交易,需依指示轉帳避免扣款云云,致被害人陳姿云陷於錯誤。 110年12月1日21時47分許 2萬7,123元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12月1日22時5分、6分、6分許/臺北市○○區○○○路00號之新光銀行西門分行ATM 5,005元、2萬5元、2,005元 6 被害人張永欣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2月1日18時23分許,撥打電話向被害人張永欣佯稱:因購買網路商品設定錯誤,會扣款高級VIP會員年費,需依指示轉帳以解除會員資格避免扣款云云,致被害人張永欣陷於錯誤。 110年12月1日20時11分、45分、54分、12月2日1時36分許 2萬9,985元、2萬9,980元、1萬3,000元、4萬7,123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12月1日20時35分、36分許/臺北市○○區○○○路00號之新光銀行西門分行ATM 2萬元、1萬元        7 告訴人彭燕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2月3日11時35分許,撥打電話向告訴人彭燕琴佯稱:伊為告訴人彭燕琴之姪子,因支票無法付款,需要向告訴人彭燕琴借款云云,致告訴人彭燕琴陷於錯誤。 110年12月3日12時6分、7分、20分許 5萬元、4萬元、1萬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12月3日12時33分、34分/新北市○○區○○○路00巷0號之新莊五工郵局ATM 6萬元、4萬元 8 被害人陳秀鳳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2月1日11時45分許,以Line傳送訊息向被害人陳秀鳳佯稱:伊為綽號「賣菜仔」之友人,因急需用錢,向被害人陳秀鳳借款8萬元云云,致被害人陳秀鳳陷於錯誤。 110年12月2日13時52分許 8萬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12月2日14時18分、19分/臺北市○○區○○街0號之臺北南陽郵局ATM 6萬元、2萬元 9 告訴人劉佳玫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2月3日19時45分許,撥打電話向告訴人劉佳玫佯稱:因購買網路商品設定錯誤,將告訴人劉佳玫歸類為供應商,需依指示轉帳以解除供應商資格云云,致告訴人劉佳玫陷於錯誤。 110年12月3日21時33分、35分許 9萬7,930元、5萬2,234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12月3日21時42分、42分、43分許/臺北市○○區○○街000號之臺北漢中街郵局ATM 6萬元、6萬元、3萬元        10 告訴人林淑凰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2月3日19時45分許,撥打電話向告訴人林淑凰佯稱:伊為資生堂會計部之員工,因購買商品設定續訂購,將重複扣款,需依指示轉帳以解除重複扣款云云,致告訴人林淑凰陷於錯誤。 110年12月11日17時47分、18時23分、33分、19時35分許 4萬9,986元、1萬6,026元、7,275元、2萬9,986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⑴110年12月11日18時27分許/臺北市○○區○○街00號之上海銀行西門分行ATM⑵110年12月11日18時19分、20分、20時6分、48分許/臺北市○○區○○路00號之臺北老松郵局ATM 1萬6,005元(第3筆提款)    1萬元、4萬元(第1、2筆提款) 3萬7,000元、1,000元(第4、5筆提款) 11 被害人劉宇登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2月11日14時48分許,撥打電話向被害人劉宇登佯稱:因購買網路商品設定錯誤會重複扣款,需依指示轉帳以解除重複扣款云云,致被害人劉宇登陷於錯誤。 110年12月11日16時16分許 3萬元(轉帳扣除15元手續費,入帳2萬9,985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12月11日16時36分、37分許/新北市○○區○○路000號之五股區農會ATM 2萬5元、9,005元        12 被害人陳曉柔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2月10日18時19分許,撥打電話向被害人陳曉柔佯稱:因購買網路商品設定錯誤會重複扣款,需依指示轉帳以解除重複扣款云云,致被害人陳曉柔陷於錯誤。 110年12月10日20時37分許 4萬9,987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12月10日20時55分、57分、21時5分許/臺北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成都店之中國信託銀行ATM 1萬5,005元、1萬5元、4,005元       13 告訴人李濬為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2月11日16時許,撥打電話向告訴人李濬為佯稱:因告訴人李濬為報名馬拉松操作錯誤,系統有多扣款項,需依指示轉帳以解除上揭錯誤並可退款云云,致告訴人李濬為陷於錯誤。 110年12月11日18時27分許 1萬9,989元 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12月11日18時28分、29分、30分許/臺北市○○區○○街00號之上海銀行西門分行ATM 2萬元、2萬元、1萬5,000元(與編號15告訴人吳金梅所匯款項一併提領)        14 告訴人詹美玉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2月10日17時55分許,撥打電話向告訴人詹美玉佯稱:因購物網站遭駭客入侵,將告訴人詹美玉從普通會員升級為高級會員,會扣款費用1,200元,需依指示轉帳以解除會員資格避免扣款云云,致告訴人詹美玉陷於錯誤。 110年12月10日19時36分、39分、20時3分許 4萬9,406元、4萬3,123元、2萬9,123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⑴110年12月10日20時6分、7分、10分許/臺北市○○區○○街0段000○000○000○000號之臺北西園郵局ATM⑵110年12月10日20時6分、7分、10分許/臺北市○○區○○路00號1樓之全家超商康勝店之國泰世華銀行ATM 6萬元、6萬元        1,005元       15 告訴人吳金梅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2月11日16時30分許,撥打電話向告訴人吳金梅佯稱:因路跑協會人員將告訴人吳金梅報名路跑之報名費用,誤植為團體報名,系統將多扣20人報名費,需依指示轉帳以解除上揭錯誤云云,致告訴人吳金梅陷於錯誤。 110年12月11日18時25分許 3萬4,961元 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12月11日18時28分、29分、30分許/臺北市○○區○○街00號之上海銀行西門分行ATM 2萬元、2萬元、1萬5,000元(與編號13告訴人李濬為所匯款項一併提領)        16 告訴人顧嘉慧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2月11日15時40分許,撥打電話向告訴人顧嘉慧佯稱:告訴人顧嘉慧報名路跑之報名費用,因系統故障訂單多扣款2萬元,需依指示轉帳以解除上揭扣款云云,致告訴人顧嘉慧陷於錯誤。 110年12月11日16時27分許 2萬9,989元 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12月11日18時23分、24分許/臺北市○○區○○街0段00號之國泰世華西門分行ATM 2萬元、9,000元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審訴字第897號於民國 112 年 08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