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審訴字第9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詐欺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9 月 26 日
- 當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劉定恆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審訴字第91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定恆 選任辯護人 李宜光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275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劉定恆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劉定恆(所涉發起、指揮組織犯罪部分,另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金訴字第325號判決),自民國109年5月間某日起發起對他人實施詐欺犯罪為目的,具有常習性、牟利性之結構性組織,組織分工為首腦、幹部、車手、人頭公司等角色,召集楊震堂、黃俊皓、鄭方瑜(上開3人所涉組織犯罪條例、詐欺取財、洗錢罪嫌部分,經臺 灣高等法院112年度上訴字第1458號審理中)參與。其4人均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共同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由劉定恆謀議規劃設立人頭公司,復由楊震堂介紹黃俊皓,再由楊震堂指示鄭方瑜帶同黃俊皓於109年10月29日前往 新北市政府申請設立「皓和行銷有限公司」(下稱皓和公司),並由黃俊皓擔任負責人,於同日前往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下稱中國信託銀行)板橋分行,以皓和公司籌備處名義申請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嗣黃俊皓、鄭方瑜辦妥皓和公司籌備處帳戶後,即將公司大小章和上開帳戶存摺交由楊震堂處理上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事務,楊震堂再將皓和公司籌備處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之帳號交予劉定恆,由劉定恆及其他詐欺集團成員,作為詐欺款項之轉帳帳戶使用。該詐欺集團成員取得皓和公司籌備處申辦之上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帳號,遂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加重詐欺取財之犯意,於附表所示時間,以附表所示方式詐欺方樂晞,致方樂晞陷於錯誤,而匯款至附表所示人頭帳戶內,再由詐欺集團成員輾轉轉帳至皓和公司中信帳戶內,以此方式掩飾、隱匿詐欺犯罪之不法所得來源及性質。嗣方樂晞發覺受騙而報警處理,經警循線查悉上情。因認被告所為,係犯刑法以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及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及洗錢防制法第3條第2款之行為而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一般洗錢罪嫌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此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無論其為直接或間接證據,均須達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若其關於被告是否犯罪之證明未能達此程度,而有合理性懷疑之存在,致使無法形成有罪之確信,根據「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即不得遽為不利被告之認定,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3105號、40年台上字第86號、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上開罪嫌,係以被告於警詢中之供述、告訴人方樂晞於警詢中之指訴、證人即人頭帳戶申辦人游佳蓉、李威晟、吳綵玲、陳家榛、簡鈺輝;證人即詐欺集團車手陳彥博、李嘉成、張益峰;證人即詐欺集團收簿手李育慈;證人即詐欺集團電腦設備技術人員紀彥銘、紀淯元;證人即另案被告楊震堂、黃俊皓等人於警詢中之證述,以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長樂派出所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表、告訴人存摺影本、匯款交易明細翻攝照片1組、告訴人與詐欺集團成員 聯繫紀錄翻攝照片、皓和公司中信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表及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查詢、附表所示人頭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表及存摺存款歷史明細等資料為主要論據。 四、訊據被告僅坦認找友人設立「皓和行銷有限公司」之情不諱,但否認犯有本件附表所示之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犯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辯稱:我跟福誠科技有限公司(下稱福誠公司)沒有關係,我也不是福誠公司實際負責人,皓和公司與福誠公司間沒有任何業務上往來等語;辯護意旨略以:本件起訴書所載遭詐騙之被害人方樂晞受詐騙款項匯入皓和公司,但據卷內資料,應是輾轉匯入福誠公司申辦之中國信託帳戶內,而非皓和公司申辦之中國信託帳戶內,且據卷內證人即福誠公司負責人李嘉成於警詢中之陳述,可見被害人方樂晞遭詐騙款項輾轉匯入福誠公司帳戶內後,由李嘉成自行提領使用,非被告提領,相關款項亦未交给被告,本件被告並未對告訴人方樂晞共犯加重詐欺取財罪、洗錢罪等語。 五、經查: (一)本件告訴人方樂晞於附表「詐欺方式」欄所示時間,遭詐欺集團以該欄所示詐欺行為詐騙,因而陷於錯誤,依指示於附表「人頭帳戶、匯款時間、金額」欄所示時間,將該欄個人帳戶內款項分別匯入詐欺集團指定該欄所示人頭帳戶(即第1層人頭帳戶)內,並由詐欺集團人員於附表「 洗錢行為」欄所示時間,將方樂晞匯入第1層人頭帳戶內 之款項另轉入「洗錢行為」欄所示人頭帳戶(即第2層人 頭帳戶)內等節,業據證人即告訴人方樂晞於警詢指訴甚詳(第11347號偵查卷第115至119頁),復有證人即附表 「人頭帳戶、匯款時間、金額」欄、「洗錢行為」欄所示人頭帳戶申辦人李威晟、陳家榛、簡鈺輝、李嘉成、吳綵玲等人於警詢中陳述明確(第11347號偵查卷第11347號偵查卷第24至48、72至73頁),及告訴人方樂晞提出其與詐欺犯行者通訊軟體LINE對話截圖、網路轉帳交易列印資料、其申辦帳號00000000000000號郵政存簿儲金簿封面、內頁109年11月16至同年12月8日交易明細、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封面、內頁109年8月17日至11月30日交易明細、申辦台北富邦臺南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封面、內頁109年9月24日至12月20交易明細、中國信託銀行匯出匯款申請書、中國信託銀行匯款申請書(日期:109年10月16日、金額:90萬元,匯入陳家榛申辦華南 商業銀行帳戶)、台北富邦銀行匯款委託書(日期:109 年11月18日、金額50萬元,匯入簡鈺輝帳戶)在卷可佐(第11347號偵查卷第375至423頁),並有中華郵政股份有 限公司110年1月25日儲字第1100020464號函附李威晟申辦帳號00000000000000號個人資料及109年9月8日至同年12 月11日客戶歷史交易清單、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月21日營清字第1100002140號函、同年4月29日營清 字第1100012857號函附陳家榛申辦帳號000000000000號基本資料、109年9月9日至同年12月11日交易明細、元大商 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月26日元銀字第1100001038號函附簡鈺輝申辦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109年9月9日 至同年12月11日客戶往來交易明細、合作金庫商業銀行竹東分行110年1月26日合金竹東字第1100000316號函附吳綵玲申辦帳號0000000000000號開戶基本資料及109年9月9日至同年12月11日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109年11月19日 合作金庫銀行取款憑條、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代收入傳票(109年11月19日),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臺北票 據匯款處理中心110年6月25日上票字第1100013758號函附林振廷申辦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基本資料、109年11月17日至同年月22日帳戶交易明細查詢單、109年11月19日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取款憑條(提領現金74萬6000元,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5月3日中信銀字第000000000000000號附帳戶基本資料即福誠科技有限公 司申辦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資料、109年10月1日至同年月10日存款交易明細附卷可按(第11347號偵查卷第133至145、157至169、175至181、183至189、193至202、287至301頁),此外,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 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長樂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附卷可按(第11347號偵查卷第425至426、437至445、455、467至481、485至491頁),且為被告所不爭執,據上,雖可認證人方樂晞遭詐欺集團詐騙,但方樂晞依詐欺集團指示於附表「人頭帳戶、匯款時間、金額」欄所示時間匯款,所匯入詐欺集團掌控、使用之第1層人頭帳戶,及立即轉帳至 如附表「洗錢行為」欄所示之第2層人頭帳戶,均非被告 與友人楊震堂所設立皓和公司並以皓和公司籌備處名義申辦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甚明。(二)復查本件詐欺集團掌控如附表「人頭帳戶、匯款時間、金額」欄所示之第1層人頭帳戶,相關金融帳戶申辦者分別 為李威晟、陳家榛、簡鈺輝、吳綵玲等人,而李威晟、陳家榛、簡鈺輝等人將其申辦如附表「人頭帳戶、匯款時間、金額」欄所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華南商業銀行、元大銀行等金融帳戶存簿、提款卡、密碼等資料均交予友人李育慈使用,再由李育慈轉交予自稱「張益峰」之成年男子,吳綵玲將其申辦合作金庫銀行帳戶資料拍照後傳送予通訊軟體LINE暱稱「冬哥」之人,並依「冬哥」指示轉帳等節,亦據證人李威晟、簡鈺輝、李育慈、陳家榛、吳綵玲等人於警詢中陳述明確(第11347號偵查卷第24至48 、72至73頁),而詐欺集團成員詐騙方樂晞款項匯入如附表「人頭帳戶、匯款時間、金額」欄所示款項,或以現金提領,或另轉入如附表「洗錢行為」欄所示福誠科技公司申辦中國信託銀行帳戶、林振廷申辦上海商業銀行帳戶內,分別由福誠科技公司負責人李嘉成指示趙威翰臨櫃提領現金,或依指示轉入詐欺集團使用第3層人頭帳戶即李偉 利申辦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後由不明之人提領,林振廷申辦上海商業銀行帳戶係由母親徐嘉文使用部分,亦據證人即李嘉成於警詢中陳述明確(第11347號偵查卷 第68至69頁),及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金訴字第2256號刑事判決(李嘉成犯加重詐欺取財、洗錢罪部分) ,及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14960號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佐,由上,可見本件詐欺集團所使用第1層、第2層、第3層人頭帳戶資料均非被告申辦,相關申 辦金融帳戶者,亦未將所申辦金融帳戶資料交予被告轉交予負責為詐欺集團收集人頭帳戶之李育慈,將人頭帳戶交予自稱「張益峰」之成年男子,則附表所示人頭帳戶顯非實際由被告所取得、掌控甚明。 (三)是據本件卷內事證,足認本件詐欺集團詐騙告訴人方樂晞財物,所使用人頭帳戶均無被告本人所申辦,或如起訴書所載由被告實際掌控之皓和公司籌備處名義申辦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且本件詐欺集團使用人頭帳戶資料亦非經被告取得後轉交,或由被告負責掌控、提領人頭帳戶內詐欺贓款,難認被告與本件詐欺告訴人方樂晞之犯行者或詐欺集團成員有何聯絡及行為分擔,縱被告實際管領皓和公司籌備處申辦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內有其他遭詐騙被害人匯入款項,然亦難認被告就告訴人方樂晞有何共犯詐欺取財、洗錢犯行甚明。 六、綜上所述,本院認公訴人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 第2款3人以上共犯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 洗錢罪,惟所舉之證據,尚未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此外,本院依卷內現存全部證據資料,復查無其他證據足資認定被告確有檢察官起訴加重詐欺取財罪、洗錢等犯行,顯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揆諸前開說明,自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王文成提起公訴,檢察官王巧玲、楊淑芬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6 日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 法 官 程克琳 法 官 王星富 法 官 劉俊源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林志忠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6 日附表: 告訴人 詐欺方式 人頭帳戶 匯款時間、金額 洗錢行為 方樂晞 詐欺集團於109年9月2日前,在「股市爆料同學會」網站刊登投資資訊及聯繫方式,待方樂晞瀏覽後加入通訊軟體LINE群組,訛稱提供投資平臺可投資獲利云云,致方樂晞因而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所示時間,匯款至右列所示帳戶內。 1.人頭帳戶: 李威晟申辦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時間: 109年10月9日16時48分許、51分許 3.金額: 5萬元 5萬元 1.人頭帳戶 福誠科技有限公司申辦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 2.時間/金額: 109年10月9日21時51分許 金額:33萬5012元 3.時間/金額 109年10月9日23時39分至43分 由詐欺集團不明車手提領出 金額:10萬元(5次) 1.人頭帳戶: 陳家榛申辦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時間/金額: ⑴109年10月12日13時19分、20分、16時24分 金額: 5萬元 5萬元 10萬元 ⑵109年10月13日13時14分許 金額: 10萬元 10萬元 ⑶109年10月14日20時36分、37分許 金額: 10萬元 10萬元 ⑷109年10月15日9時13分、14分許 金額: 10萬元 10萬元 ⑸109年10月16日8時56分、13時20分許 金額: 10萬元 90萬元 1.人頭帳戶: 福誠科技有限公司申辦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 2.時間/金額: ⑴109年10月12日13時50分、18時27分許 金額: 15萬5000元 29萬元 ⑵109年10月12日14時18分許 金額:50萬元 ⑶109年10月15日0時5分許 金額: 49萬元 ⑷109年10月15日12時21分許 金額: 36萬3000元 ⑸109年10月16日12時46分、13時47分許 金額: 30萬元 157萬元 1.人頭帳戶: 簡鈺輝申辦元大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時間/金額: 109年10月21日 金額: 73萬元 1.人頭帳戶: 福誠科技有限公司申辦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 2.時間/金額: 109年10月21日9時32分許 金額: 90萬6000元 1.人頭帳戶: 吳綵玲申辦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時間: 109年11月18日13時31分、33分、34分 3.金額: 50萬元 10萬元 7萬元 3萬元 1.不明之人提領: 時間/金額: 109年11月19日 提領65萬元 2.人頭帳戶: 林振廷申辦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時間/金額 109年11月19日 金額;80萬93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