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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審重附民字第13號

妨害電腦使用附帶民訴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15 日

法官程克琳劉俊源王星富

原告
立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
替您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錢大衛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仁興律師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葉智超律師
被告
陳宏銘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審簡字第2412號妨害電腦使用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程克琳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5 日

法 官 劉俊源

法 官 王星富

書記官 黃婕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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