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審重附民字第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妨害電腦使用附帶民訴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15 日
- 當事人立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替您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審重附民字第13號 原 告 立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原 告 替您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錢大衛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仁興律師 葉智超律師 被 告 陳宏銘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審簡字第2412號妨害電腦使用案件,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5 日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程克琳 法 官 劉俊源 法 官 王星富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婕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