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審附民字第12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因傷害案附帶民訴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14 日
- 當事人游翔崴、鄭賜輝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審附民字第1296號 原 告 游翔崴 訴訟代理人 陳怡榮律師 被 告 鄭賜輝 唐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王君原 被 告 元銓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楊智豪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審訴字第890號傷害刑事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4 日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程克琳 法 官 王星富 法 官 倪霈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旻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