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審附民字第1954號
- 原告
- 莊紹群
- 原告
- 蔡巧如
- 被告
- 何皇昇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本院112年度審易字第573號),經原告附帶民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莊紹群、蔡巧如之訴及其等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原告所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何皇昇妨害名譽刑事案件(本院112年度審易字第573號),經原告莊紹群、蔡巧如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然上開刑事案件業經本院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有該無罪判決書在卷可稽,依據首揭說明,原告莊紹群、蔡巧如之訴即應判決駁回,其等假執行之聲請,已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